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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能课税的迷思

量能课税的迷思


王桦宇


【关键词】量能课税;迷思
【全文】
  北野教授在被问及对实质课税原则的看法时,毫不客气地将实质课税原则视为税务机关滥用经济观察法的挡箭牌和保护伞。北野还进一步认为所谓实质课税原则并非为税法上之原则,乃是一种对税法规则适用的扩大解释,同时此种所谓之原则毋庸置疑地违反了税收法律主义。很多学者将实质课税原则作为量能课税原则的法理延展,并以此建构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要素。他们在一般意义上将税捐法律主义、量能课税原则以及稽征经济原则作为税法之三大基本原则,并分别对应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和技术正义三种理性层次之考虑。不过,北野坚持认为税收法律主义乃是税法之唯一高位阶和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并认为量能课税原则只有在立法层面上的正当意义。不过,沿以北野一以贯之的学术立场和研究理路,也是可以必然推知有如此的法认识观点。
  北野的讲座及其观点会使研习税法学的学生们理论思路上有些冲击,这种冲击不仅来源自北野立基宪政和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学术立场,同时也肇因于北野对传统税法学理论的颠覆性创见和与之对应的二元论的法理逻辑。北野认为,中正论和公正论是不成立的,只有课税人和被课税人之两造解释。由此,限制或压缩纳税人权利的法律原则均是与现代税法基本原理相背离的,也是一种虚伪的理论观点。北野将实质课税与二战时代的纳粹德国相联系,认为此种原则的产生完全是基于压榨中小企业和普通国民的卑劣算计。日本税法学学术理论上有无对实质课税作主义或原则上的检讨,我们无从得知,因为北野对实质课税原则能作为一种税法原则的观点是明显表现出极为惊讶的。不过,实质课税作为稽征机关对税法适用的依据,量能课税作为议会进行税收立法的指导,这倒是没有任何异议的。
  量能课税作为观念形态出现,首先是基于一种财税思想的提出。其理论渊源之税收能力说是与税收利益说互为应对的,核心在于如何实现税收公平。维克塞尔认为除了极少数以规费作为行政给付对价情形下,大部分税收课征与政府服务并非能准确地进行量化意义上的一一对应。而穆勒的税收牺牲说则是将经济学上的效应理论引入税范畴,指出税即为对获得公共服务的货币牺牲与损失。这种学说经由平等主义勃兴和社会权利兴起的洗礼浸淫,也使以支付能力为税收课征实质基础的量能课税原则雏形得以形成。北野则将量能课税原则作为税立法阶段的指导原则,认为其具有宪法意义上的法渊源和拘束力。同时,人税化的基本判断也使得即使是地方税也应纳入到此量能的规制轨道中来,这确实是一种有勇气并富创新的学术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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