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研究,及时解决复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完善行政复议的统计报表制度。目前的统计报表制度有三个缺点:时效性差、缺乏统计分析和总结、反馈渠道不畅。统计报表的功能不能只是让上级部门用来统计数字,应充分发挥其信息反馈的功能,即要善于从统计报表中发现复议工作发展的规律和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早准备对策;并尽可能快地以统计信息的形式让下级部门知晓有关情况。此外,为了增强时效性,笔者建议改现在的“半年一报”为“一季度一报”。二是定期组织全国性的课题调研和学术讨论。对集中、敏感的问题组织全国性研讨,并根据研讨中反映的情况,总结提升后形成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规则。这点最高人民法院一年一度的学术交流会办得十分成功,值得借鉴。三是针对当前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出台系统的贯彻执行意见,对《
行政复议法》中存有分歧的问题作进一步界定、明晰,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也有利于各地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
健全和强化复议工作机构,配备得力工作人员 这实际上是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又一提法。上一次机构改革把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作为一项原则⑨,如前所述,在此后的时间里,作为法治政府重要基础工程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巩固和加强,但在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发展并不平衡。总的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省级以上单位都能贯彻机构改革的主旨,发展相对平衡;其他地区、其他层次则存在很大差别,据了解,有的地方差点就出现了“缺位”,情况非常严峻。说千道万,没有健全的复议工作机构和得力的工作人员,任何关于重视行政复议工作的奢谈根本上就是纸上谈兵。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把健全和强化复议工作机构,配备得力工作人员作为首要工作来抓。国务院、各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考核目标,确保短期内机构落实,人员到位。
不断创新制度,实现行政复议工作的良性发展 创新是事业不断发展的源泉。任何一项制度离开了创新,必然会走向僵化直至死亡,对行政复议制度而言尤为如此。客观地说,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起步晚,再加上国情的差异,相对于英国、美国、德国甚至日本的行政复议制度,还不够成熟,必须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及时补充新鲜血液,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如提高复议审查公开化程度问题,亟待创设新的机制,笔者认为,复议听证未尝不是一项好制度。笔者所在的马鞍山市政府法制办,在深入调查研究和缜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从2001年开始,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以及复议当事人争议大的案件,采用举行复议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程序及处理的意见。复议听证制度有效地促使了复议工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增强了复议工作的渗透力和影响力,更有力地推进了依法行政。2001—2002年,该办所受理的78件案件中,有30件举行了复议听证会,有效地弥补了书面审查制度的缺陷,使得案件处理更为清晰、明朗,案件处理结果也得到了当事各方的认同。此外,还有诸如复议证据规则、复议文书改革、垂直复议管辖和“一并提出审查”制度的完善等问题,无不需要通过创新制度来实现。总之,只有不断的制度创新,才能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整体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