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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制约行政复议工作的掣肘——兼谈化解之路径选择

  识别界面三: 2001、2002年,马鞍山市全市共受理复议案件127件。通过复议,作出变更、撤销或责令履行决定14件;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撤回申请53件,其中行政机关通过复议答辩或复议听证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主动变更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同意撤回申请的44件。总上,共有58起错误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行政复议得到有效纠正。
  识别界面四:广大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复议的反映(或者反应)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不十分清楚行政复议为“何物”。(2)不知道行政复议竟然不收费。(3)对上级真的会撤销或变更下级的错误或不当的决定持怀疑态度。(4)整个复议过程处于“暗箱”状态,申请人心理没底。(5)存在有的部门拒不受理复议申请、有的部门劝申请人到法院起诉的情况。
  识别界面五:行政机关在作为复议机关时的困扰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单位领导对某些案件坚决不批准立案,复议工作机构处于两难境地。(2)不清楚复议要审查哪些内容,以及采取何种方式审查。(3)单位没有法制机构的,无法确定应由哪个部门办理复议案件。(4)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缺少“明显的”证据和依据时,复议机关能否调查、补充?(5)复议文书没有统一的标度,制作时无法把握分寸。
  98%的识别率:(1)行政复议具有优越的制度优势。(2)行政复议在及时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错误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方面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3)当前,由于某些原因,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出现了“营养不良”,在某些地区甚至出现功能萎缩的“症状”,特别是在与行政诉讼和信访案件的比较上,日益呈现出“后进”的迹象。(4)无论是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还是受理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其中的相当一部分仍对行政复议存有模糊认识,或者了解得还不够深入。
  掣肘的形成归结于制度设计的缺失,
  以及制度设计与实践的冲突
  现实的扫描显示了掣肘的客观存在,但这不是根本目的。组织行为学的观点认为,理性的个体应当非常重视群体躁动背后隐藏的动机。“症结”的清晰是豁然开朗的前提,也是寻找有效化解途径的基本保证。就现状,笔者认为,当前制约行政复议工作的掣肘的形成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原因:其一是制度设计的缺失;其二是制度设计与实践之间的冲突。
  制度设计的缺失 本文所称“制度设计”,意即法律制度的设定。就行政复议制度而言,其制度设计主要是围绕《行政复议法》展开的。一些单行法中散见的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局)针对复议工作中具体问题的答复,都还不是制度设计层面的法律文件。客观地说,《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已比较完善,已充分考虑了《行政复议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有效地吸收了其间所形成的宝贵经验,从立法的层面看,应是一部“纯正之法”。但是,通过分析三年多来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毋庸讳言,该法在某些环节上仍存在制度设计上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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