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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技法学的法理学基础及其二元结构

  从思想史来看,有人认为:“技术的发展不依赖于外部的因素,技术逐步作为社会变革的主要力量决定着人类的精神和社会状况。”[12]这也是所谓的“技术决定论”。技术决定论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判,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技术、特别是高技术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一个社会确实在许多方面深受其影响。同时,我们也看到:第一,技术作为一种客观物质力量,在许多方面影响人类的社会生活规范的形成[13],第二,技术是一种人类极为需要的客观物质力量,而基于人自身为主体和中心的哲学,人类就需要对这种客观物质力量进行控制,避免受到物质技术力量滥用所导致的自我伤害。因此,科技法学的特殊规律乃是对于人生产技术手段以提高自己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能力(做到什么)以及对于技术手段进行控制、使技术手段的利用和后果控制在人类自身能够接受以及与人类生存本身密切相关的诸如环境因素、其他物种因素等相关的因素能够容纳的范围内(不能做什么)的法律规范。这也就是科学技术法的特殊规律。
  那么,为什么技术会成为一种需要?在人类漫长的数千年文明史中,尽管有无数充满了智慧的创造发明,也有无数有益的发现,但似乎从来没有产生相应的法律规范,这又是为什么?
  历史表明,技术作为一种需要,是从来就有的。这首先决定于人对物质的客观需求,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是历史唯物主义历来主张的。只要人还存在物质需求,那么就需要一定的生产力,一定的生产力必然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但是,这样的客观需求仍然解释不了社会对科技法的需求。科技法之所以成为需求还决定于以下几个因素。其一,是市场经济成为经济常态后,市场竞争主体对于技术的需求反映到国家层面,因此,使科技法成为客观需要。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资本的有机构成是“建立在技术基础上的,它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可以看作是一定的。”[14]而利润率差别一方面决定于资本周转时间,另一方面就决定于资本的有机构成。市场经济模式下,对于特定的个体而言,追求高技术从而改善资本的技术构成进而追求较高的利润是必然规律。因此,技术的不断进步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15]。而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的竞争特征,“垄断产生竞争,竞争产生垄断。垄断者彼此竞争着,竞争者变成了垄断者,——垄断只有不断投入竞争才能维持自己。”[16]这样的规律就使技术成为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从国际上看,技术同样是国家之间的竞争的重要手段。例如,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就认为:“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日益表现为科技和经济力量的竞争,这是当今世界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17]学者提出关于科技发展的“国家目标论”、“科技短缺论”和“市场失灵论”等观点[18],其意义不外乎为科技发展的国家干预提出理由,但事实上,在非市场经济状态下,科技从来就不“短缺”,人的需求和技术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技术生产是需求引导,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的发展则决定于竞争地位的需要,人的需求退而居其次。正是这样的“竞争”需要,才使国家干预科技生产成为必须,原因是,在全球化的局势下,国内范围基于市场竞争产生出的技术产品不足以应对国际层面的竞争,因此,国家需要集中力量促进科技产品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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