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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与竞技体育纠纷解决

  有文章认为,“由于国际体育仲裁院临时仲裁庭并非中国的仲裁机构,中国的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关于仲裁程序中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对2008年北京CAS(国际体育仲裁院)临时仲裁庭不应当适用。而根据CAS仲裁规则自身的规定,以及其程序中准据法《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的规定,CAS仲裁庭可以自己采用临时措施和保全措施,无须我国法院决定。”(11)笔者认为,CAS临时仲裁庭无权在我国采取强制措施。因为仲裁程序中的强制措施制度规在我国的公法(12)中,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属于公法行为,对于公法行为只能适用我国法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仲裁机构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至于作为外国仲裁机构的CAS临时仲裁庭当然无权在我国采取强制措施,它必须申请我国法院作出强制措施行为。上述文章还认为,按照CAS临时仲裁庭仲裁规则,临时仲裁庭必须在24小时之内裁决案件,这在客观上决定了强制措施不能由我国法院决定。笔者认为,这不能成为允许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采取公法行为侵犯我国司法主权的借口。笔者认为,这只是执行技术问题,举办奥运会期间,我国法院可以成立专门的执行机构配合CAS临时仲裁庭的工作,对CAS临时仲裁庭提交的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快速审查与决定,这样既满足了CAS临时仲裁庭24小时之内裁决案件的要求,又顾及了我国的司法主权,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做法。
  
【注释】

 


【参考文献】(1)、此前款规定是指:运动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竞赛组织者作出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的处理。 参见:《反兴奋剂条例》(2)、汤卫东. 中国体育仲栽理论之初步研究 .来源于中国优秀博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3)、黄世席. 体育仲裁制度比较研究.法治论从.2003-3 (4)、该条规定是:在竞技体育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5)、虽然还存在行政仲裁,但是仲裁机构民间化是仲裁发展大势所趋,只有这样才更能保证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中立性,为保障体育仲裁的独立性与中立性体育仲裁也应当是民间仲裁。(6)、汤卫东. 中国体育仲栽理论之初步研究 .来源于中国优秀博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 兰仁讯.体育仲裁的独立性与强制性.法学2004年第11期(7)、黄世席. 体育仲裁制度比较研究.法治论从.2003-3 (8)、汤卫东 沈建华.论体育仲裁协议的强制性特征.法学2004年第11期(9)、汤卫东. 中国体育仲栽理论之初步研究 .来源于中国优秀博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10)、如上文所关于体育仲裁范围的论述,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后我国必然会面临因纪律处罚等而引起的管理型纠纷。(11)、郭树理.奥林匹克体育仲裁与中国.法学2004年第11期(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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