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刑事审判的视野看自由裁量
夏敏
【关键词】自由裁量 刑事审判
【全文】
余斌是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2004年7月1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以余斌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并依法将其受贿所得9.5万元及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于被告人余斌在一审中向法庭出示了11份票据和数十份证言,以证实自己将收受钱财中的14.72万元用于了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因此判决一出,不但余斌和他的辩护人不服,传媒上也很快充斥了为余斌喊冤叫屈的声音,在新浪网和搜狐网进行的民意调查中,认为余斌无罪的竟都占到多数。这种声音背后的理由也很简单:一是认为余斌收钱这样的事在当今社会难以抵抗,是社会大环境使然,余斌尚算做得不错的;二是余斌收钱不为已用,皆做了善事,属“侠义之举”。当然,反对的声音也旗帜鲜明,认为余斌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受贿款的去向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贿款扶贫并不能抵消其罪,判三缓五已属过轻。今年8月份,二审的“维持原判”使该案尘埃落定,沸沸扬扬的争论也逐渐平息。
透过围绕该案的争论不难看出,如今人们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要求无疑越来越强烈了,然而,在我们身处的这个价值重构、利益多元的转型社会里,“公平正义”本身内含的价值冲突、“公平正义”法律实现的机制羁绊、“公平正义”在利益衡量中的悖论等,都在动摇着我们以为已经确定无疑的那些经验性认知,使得一些在理论上和现实中从未停止过争论的问题再次浮现出来。法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就是其中一个难以回避的话题,尤其对于那些广为人们关注的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总会触动舆论的敏感,引起人们情绪上的波动,甚至把问题扯到法律之外,陷入非理性的纠缠。
何谓自由裁量
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自由裁量是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当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而在《不莱克法律辞典》中,自由裁量亦被称为司法自由裁量,是指法官或法庭自由斟酌的行为,意味着法官或法庭对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界限予以厘定。美国学者梅里曼则认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其法律后果,为了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可以不拘泥于法律,还能够不断地解释法律使之更合于社会的变化。”
上述定义所指都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自由裁量权实际上让法官的意志在特定情势下可以超越于法律之上,去握住更加有力的“尚方宝剑”,即属于法律灵魂的那些真正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然而从历史上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一开始就不轻松,因为它始终面对着一个紧握“法律至上原则”的强悍对手——规则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