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因药物过敏引发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过错类型与认定

论因药物过敏引发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过错类型与认定


王岳


【关键词】药物 过敏 医疗损害赔偿 过错
【全文】
  
  论因药物过敏引发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过错类型与认定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 王岳 北京 100083
  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有一类是由药物皮试引发的。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往往是药物皮试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院是否可以医疗意外为由抗辩免责。笔者从因药物皮试引发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过错认定入手,分析此类案件的共性,也希望医务人员能够引以为戒。
  1 药物皮试前医务人员未询问过敏史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必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就会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存在过错,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需要进行皮试的药物,医师应当在处方前询问患者的过敏史,护士也应当在皮试前再次询问患者的过敏史。对于有过敏史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当慎重进行皮试。例如患者主诉青霉素曾经过敏,那么在过敏后10年内一般不能再行进行青霉素试敏。
 
  2 应进行药物皮试,医务人员未进行
  药典、药品说明书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规范文件,是指导医务人员临床医疗用药的基本依据。药典和药品说明书中明确要求进行皮试的,医务人员必须进行,擅自简化而发生过敏反应的用药即存在过错。例如药典中明确规定了使用青霉素类药物之前要进行皮试,过敏者禁用。对青霉素过敏病人应根据病情权衡利弊使用头孢菌素类药物。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或即刻反应者,不宜再选用头孢菌素。
  目前在临床上,一直存在着对头孢类药物应该进行或应该免除过敏皮试程序的争论。有些医院免做皮试;有些医院一律所用的头孢类药物均做皮试;相当多的医院则以价格便宜的头孢唑啉钠作为所有头孢类药物的皮试药物。还有的医院是有的科室做皮试,有的科室则不做皮试;另有科室对部分头孢药物做皮试,还有以青霉素皮试液代替头孢药物的皮试。
  头孢类药物与青霉素类药物一样,可与蛋白质等大分子成分结合。许多人因此认为,头孢类药物使用前也必须进行皮试,但这种理由不充分。笔者认为药典中明确规定了使用青霉素类药物之前要进行皮试,过敏者禁用;而并无头孢药物进行皮试的规定。药典同时说明:对青霉素过敏病人应根据病情权衡利弊使用头孢类药物。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或即刻反应者,不宜再选用头孢类药物。即青霉素过敏患者原则上仍然可以使用头孢类药物,对此时所用头孢也无皮试的要求。在药品说明书中,同样明确规定青霉素类药物做皮试,对头孢药物也没有皮试的规定。临床应用头孢类药物不需要进行皮肤过敏试验,因为目前尚无任何资料显示皮肤试验可准确预测是否发生变态反应;亦无国际公认的皮肤试验操作方法及判断标准。头孢类药物可以引起变态反应,也有引起过敏性休克甚至死亡的报道,但其一直公认是安全的药物。首先,头孢类变态反应的发生率很低(0 001%~0 1%),并不高于喹喏酮类及大环内酯类等许多常用的抗菌药物。头孢类药物已有长达20年的临床应用史,很少发生过敏性休克这样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就全球而言,该类药品每年的注射剂使用量上亿支,引起过敏性休克的相对数量极低,致死的病例也仅见个案报道。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青霉素类药物变态反应发生率为0 7%~10%,过敏性休克发生率为0 004%~0 04%。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