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古代经典,读古代史著,中国古人论法者很多,论刑者也很多,此外,论田赋、钱币、户口、职役、征榷、市籴、朝贡、选举、学校、职官等制度的也很多。不仅有个人片段的议论,更有系统的篇章和集体的讨论。法家著述系统述法,儒家著述系统论礼,作为法学研究者,我们都应该从法学的角度给予重视。汉承秦制,但秦法治汉,弊端丛生。无为而治并非长久之策。国家政制如何安排,从汉初开始不断讨论。武帝时儒学兴起,董仲舒不仅理论上倡导以礼为法,而且倡导以《春秋》经义为刑事执法的依据。汉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盐铁会议上儒法争战。汉宣帝甘露三年(公元前51年),石渠阁会议儒学全胜。东汉章帝建初四年(公元79年)的白虎观会议,儒学完成了适应当时治国需要的体系化。这几次会议既是国家政制讨论的政治会议,也是法学论争的学术会议。班固将白虎观会议文献整理纂辑编成《白虎通义》,书中将儒家理论的核心内容概括为“三纲”“六纪”:“三纲者,何谓也?诸君臣、父子、夫妇也。六纪者,谓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也。”从此开始,帝王和大臣们共同将儒家理论作为国家法制的指导思想,推动了国家法制的重大变化,从而形成卓立于世界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的卓然独立岂无学术的根基?
在儒家理论真正成为国家法制的指导思想之前,魏晋时期有“名教与自然”的大争论,在儒家理论真正成为国家法制的指导思想之后,唐代有因复仇问题引出的关于礼法关系的大争论。这些争论都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学争论。所以,在中国古代,法学不仅存在,而且昌明,只是古代中国的法学,其讨论的问题,其讨论问题的方式方法,与西方的法学有所不同罢了。例如,当今中国法学界用于译介西方法学概念right的“权利”一词就不是古代中国法学中的概念。在当下中国的法学研究中,“权利”正在造成中国法史研究的一种困惑。徐忠明教授《权利与伸冤:传统中国诉讼意识的解释》一文应该已经表述出了中国法史研究中的这种“权利困境”。[29] 今日“权利”概念所表述的意涵所指向的社会内容,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不可能没有,但中国古代以“权利”二字组合所表述的概念,其含义主要是指谋取利益[30] ,这就给学界带来了难题。但这种难题并不中国古代社会历史造成的,而应该是当代中国学者自找的。在中国古代与right概念相近但意涵更完整的词语可能应该是名分。与“权利”不同的是,在中国古代的社会规范和制度安排中,“名分”应该既包括分益,也包括分责,两者辩证统一,密不可分。分益近似“权利”,或者说包括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分责近似“义务”,或者说包括义务主体和义务内容。在西方人的思想中,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这种密切相关是指权利方和义务方双方的密切相关,我有权利你有义务或你有权利我有义务。[31] 但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分益分责是统一于同一主体的,我要享有分益就需承担分责,你承担了分责也就能享有分益。定分不仅是为了止争[32] ,更重要的是确定社会责任的承担和社会利益的分配。这方面的哲学依据应该是中国传统的名实观。有其名必须有其实,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士农工商,男女老幼,各尽其责,各享其益,有异有别,社会和谐。
法史研究不应该以今日的学术概念框套古代的法史实际。古代的法制、法律和法案,古代的立法者、执法者和守法者,古代的法学家,有自己的概念体系和表述方式。法史研究者必须尊重史实,在尊重古代的概念体系和表述方式的基础上,进行适合现代理解的学术表述。这就要求法史研究者有史学的态度,借鉴史学以建构法学的意义也正在这里。
学术论文应该表述思想而非感想,但令我汗颜的是,本文所述主要还只是一些感想。关于法史研究的学术功能,我的思考还很不成熟,但已经想到的又想表达出来,于是产生了这篇拉拉杂杂的文字。抛砖以引玉,向这次重要的会议提供这篇文字,既是以这些想法向大家求教,更是想借此机会聆听方家的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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