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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研究的学术功能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是西方移来的学问,没有自己的学术依据。但中国法学必须解决中国法制建设的问题,不依据中国的历史传统和文化现实是不能真正建立中国法学的。只有按照西方法学的规范才能建立中国法学的看法是有偏颇的。事实上,西方各国并无一致的法学,不仅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学面貌不同,不同国家不同学派的法学也面目各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只注意研究法(国家法令)自身,认为不必考虑历史文化。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及当代自然法学派)认为天赋人权和公平正义是法的根本依据。而自然法学者对于天赋人权和公平正义又有各不相同的解释,但他们的共同取向都是以他们的宗教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为依据,认为不符合他们认定的宗教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对于天赋人权和公平正义的解释为异端邪说。法是历史性的,也是与民族文化密切相关的。基于德国特殊的历史文化,萨维尼提出了他的重视民族文化因素的法学。基于中国社会的特殊历史传统和文化现实,我们也应该建立符合中国法治需要的法学。那种认为有违西方法学规范就不是法学的看法是不妥当的。那种认为中国古代只有律学而无法学的看法更是有偏颇的。
  在古代中国,立法和修律并非一回事,法与刑更是有很大的区别。《尚书•大禹谟》:“益曰:吁!戒哉!儆戒无虞,罔失法度。罔游于逸,罔淫于乐。任贤勿贰,去邪勿疑。疑谋勿成,百志惟熙。罔违道以干百姓之誉,罔咈百姓以従己之欲。无怠无荒,四夷来王。”《尚书•盘庚》:“盘庚斅于民,由乃在位以常旧服,正法度。”《尚书•周书•吕刑》:“王曰:若古有训……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上帝监民,罔有馨香德,刑发闻惟腥。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报虐以威,遏绝苗民,无世在下。” 禹帝要求“罔失法度”之“法度”和盘庚“正法度”的“法度”,都是法,而非刑。苗民的问题正是出在以“刑”为“法”。法立于前,刑设于后。臣下不游逸,不淫乐,任贤去疑,智慧坚定,不违背天理,不损百姓……做到这些才能“无虞”,才能不失“法度”。假如臣下为人行事与此相反,就是违法失度,就要受到惩罚,这惩罚就是刑,即所谓“不用法者,国有常刑”[28] 。刑也需有规范,刑的规范就是刑法。《尚书•皋陶谟》:“天敘有典,勅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禮,自我五禮有庸哉。同寅協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政事懋哉懋哉。天聰明,自我民聰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達于上下,敬哉有土!”这是论法,包括刑法。《尚书•大禹谟》:“皋陶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这是论刑,兼及于法。《左传•庄公六年》:赵宣子“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污,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既成,以授大傅阳子与大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这是立法实践,刑法在其中。《左传•昭公四年》:“郑子产作丘赋。国人谤之……浑罕曰:国氏其先亡乎!君子作法于凉,其敝犹贪。作法于贪,敝将若之何?姬在列者,蔡及曹、滕其先亡乎!逼而无礼。郑先卫亡,逼而无法。政不率法,而制于心。民各有心,何上之有?”这是立法讨论,不涉及刑法。《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范宣子立刑法,赵鞅、荀寅公布刑法,皆是刑事立法的实践。孔子的评论,则不仅是论刑,更主要是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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