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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研究的学术功能

  社会变迁与法的变革的关系是复杂的。有时法的变革会造成社会的变迁,有时则是社会的变迁造成法的变革。从近期的四分之一个世纪来看,中国社会应该是社会巨变带来了法的巨大变革,而不是法的变革造成了社会的变迁。但我们并不能以此即小看法的变革对于社会变迁的作用。在和平的时代,社会要改革发展,法的调整发挥着重要的杠杆作用。
  2.法学建构的史学借鉴
  中国史学有优良的传统。首先,中国古人很重视文献的保存和编纂。记述尧舜禹夏商周军政大事的《尚书》能保存至今,完全是上古史家的历史贡献。从以孔子为代表的上古史家的编史,到以司马迁为代表的中古史家的述史,再到以“三通”[23] 作者和明末清初三夫子(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为代表的近古史家的考史和论史,中国古代史学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现代史学家综合述史、考史和论史,创立新史学,取得了巨大的新成就。
  法史学的产生和发展正是以史学研究的雄厚基础和丰硕成果为依托,主要的路径也是述史、考史和论史的综合。但比较而言,我们的述和考的功夫尚不太深厚。对于古代法史的考证工作,以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程树德《九朝律考》等为代表,刑事法方面的成果多,而其他方面的成果相对较少。即便是刑事法方面,仍然存在注重于刑律、刑法志而比较忽视其他法制文献的倾向。这方面,古代史家有许多研究工作值得我们学习。例如,唐人很重视对行政法制的研究。“初开元末,刘秩采经史百家之言,取《周礼》六官所职,撰分门书三十五卷,号曰《政典》,大为时贤称赏;房琯以为才过刘更生。佑得其书,寻味厥旨,以为条目未尽,因而广之,加以开元礼、乐,书成二百卷,号曰《通典》。贞元十七年,自淮南使人诣阙献之。”“优诏嘉之,命藏书府。其书大传于时,礼乐刑政之源,千载如指诸掌,大为士君子所称。”[24]
  古代中国系统的政制研究应该始于春秋战国。当时无论是法家还是儒家,都重视政制问题。从《管子》《商君书》《韩非子》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家关于政制的理论和实践,从《礼记》等经典中,我们可以看到儒家的政制探讨。早期政制研究的最系统的作品是《周礼》,即便这一儒家经典是汉人的伪作[25] ,我们也可以从中看到,从战国到汉代,儒家学者对于国家政制研究的深入及其成果的系统化。在当今时代,政制是宪法规定中的重要内容,自然应该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面。当系统化的儒家政制理论从汉代开始逐渐成为古代中国政治制度的设置依据,古代中国法制不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呈现出自身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民族的特殊面貌。对于这种特殊面貌,我们的唐代人已经开始做系统的分析研究。这就是从《政典》到《通典》的研究及其成果。《周礼》应该不是周朝的政制现实,而只是儒家学者的政制构想。但这种政制构想从汉代开始逐渐被历史政制所遵循。《周礼》“六官”应该就是隋唐“六部”的理论依据,《周礼》构想中的“六典”也被改造补充为现实中的《唐六典》《庆元条法事类》(宋)和《元典章》等等。[26] 杜佑的研究既不是儒者的学术构想,也并非对于政制建设的具体实践,而是史学的探源述流。他的《通典》是“各种典章制度沿革变迁的通史,其历史时间上限,起自黄帝、唐虞,下限至唐代宗止”。[27] 全书200卷,分列9门:食货典12卷、选举典6卷、职官典22卷、礼典100卷、乐典7卷、兵典15卷、刑典8卷、州郡典14卷、边防典16卷。全书综论有关历代政治制度、经济措施、州郡建置以及边防政令等,大量引用古代文献资料,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到了南宋,学者马端临嫌杜佑的《通典》,门类太宽,在其所编撰的《文献通考》中,他将典章制度的内容细分为田赋、钱币、户口、职役、征榷、市籴、土贡、国用、选举、学校、职官、郊社、宗庙、王礼、乐、兵、刑、经籍、帝系、封建、象纬、物异、舆地、四裔共24门,各门再分子目,使中国古代制度史的体例更加细密完备。《通典》200卷,刑典仅占8卷;《文献通考》24门,刑只是其中一门。但24门之的大部分内容都应该以属于今天意义上的法制的范畴。我们研究古代中国的法,岂能仅局限于刑事法典。我们研究今天的法,建构现代法学,同样应该重视法内容的广博性。另一方面,《通典》《文献通考》一类史著的内容广博是由各类专项内容综合而成的。24门分述古代中国典章,来龙去脉,条分缕析。这对于我们法学学科的分类建构应该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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