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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研究的学术功能

  从《尚书》到《大清律例》,中国古代历史上产生过许许多多法律文献。这些法律文献既体现了当时社会建设者、治理者的理想和方略,也体现了当时的社会组织规范和人际交往规则。成文的法不一定就得以实施,未成文的法也可能行之于社会。从古代大量的涉法事件中,我们也可以窥见当时社会组织和人际交往的实际状况。因此,分析整理法律文献,考证研究涉法事件,应该是我们了解古代史实的重要途径。从事这样的工作,法史研究者应该最擅长。读蔡枢衡教授的《中国刑法史》,我们得到的不仅是中国古代的刑法史知识,而且是丰富的中国古代史知识。[17] 他的论著的最大特点应该是对于法律文献的精到的考证分析。正是对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分析整理,给我们厘清了中国刑法及其相关社会机制发生发展的历史脉胳。中国古代有许许多多涉法事件。宋代前后就有学者潜心于搜集整理,前些年出版界也较热衷于古代的案狱故事,可惜收集这些案例的古人今人大都无意于史学或法学的研究。低俗者为搜奇猎趣以资谈说,高尚者乃求智觅计以作断案参考,规模或大或小,考证或粗或细,虽然谈不上学术的精当,但对于我们的研究工作,不无基础性的价值。读《折狱龟鉴》《棠荫比事》或《名公书判清明集》,我们可以看到有不少涉及家庭财产、商贸事务、合同纠纷的案例。一些涉于刑律(狱),一些仅是纠纷(讼),执法者或据律断罪,或据情调解。学界一向有不少人认为中国古代无民事法,若果如此,这些执法者所从事的民事纠纷的解决工作(理讼)该作何种定性呢?见不到专门民事法典即认为没有民事法,这应该有些不妥,法与律是有区别的呀!英美长期无律,却有法。所谓判例法,我们或许可以表述为解决纠纷讼案所体现出来的法。理解中国古代的民事法为何不可以有同样的思路呢?我们对于中国古代涉法事件的研究实际上尚未真正开始。这方面可做的事情相当多,如果我们认真去做,可能会有很大的收获。十卷本的《中国法制通史》[18] ,既是中国法史研究的巨大成果,也是中国史学研究的重大收获。法史研究对史学建构的促进和贡献,这是一个典型的成功例证。
  法史研究的法学功能
  1.法的历史认知和历史阐释
  法是个历史概念,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法,各民族的不同社会历史阶段,也会有不同的法。对于法的精神的历史视角的揭示,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有过贡献。其他重视法史研究的学者,也大都重视法的历史性。法的历史性不仅体现于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的法,而且体现于法对于历史发展的影响作用和历史发展对于法的影响作用。罗马法的重新发见,对于西方社会结束中世纪的封建时期而走向近代化和现代化,起到了极其巨大的作用。而此前罗马法的被埋没,则应该能体现出历史进展有时对于法的发展具有重大的遏止作用。
  在西方,所谓“自然法”被认为是出于自然理性,是全人类共有的法律。“自然法”因而也被称为“国际法”。被称为“自然法”的这种“国际法”真的是“受命于自然衡平和自然理性”的吗?梅因分析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和“万民法”,对此有深刻的揭示。他在《古代法》中写道:“早期罗马共和国在‘宪令’中规定有绝对排斥外国人的原则,在‘市民法’中也有同样的规定。外国人或归化者在‘国家’利益休戚相关的任何机构中,是不能参与的。他不享受‘公民法’(Quiritarian law)的利益。……但是,不论是为了罗马的利益或是为了罗马的安全,都不允许把外国人完全剥夺法律的保护。……因此,对于双方都是外国人或者一方是本国人一方是外国人的争议,在最初所以有审判权,也许一半是作为一种警察手段,一半是为了要促进商业。由于这类审判权的存在,就有必要立即发见某种原则,以便据以解决提交审判的问题,而罗马法律家为了达到这目的而采用的原则是卓越地反映着当时的特点。……他们拒绝用纯粹的罗马‘市民法’来判决新的案件。他们拒绝采用外国诉讼人‘本国’的对定法律……他们最后采用的方法,是选择罗马同外来移民所出生的意大利各个不同社会中共有的法律规定。换言之,他们开始形成了一种符合于‘万民法’(Jus Gentium)的原始的和字面意义的制度。所谓‘万民法’,即‘所有国家共有的法律’。……‘万民法’是规则和原则的一个集合物,这些规则和原则经过观察后被决定是各个意大利部落间当时通行的各种制度所共有的。” “‘万民法’的产生,一部分是由于他们轻视所有的外国法律,一部分是由于他们不愿以其本土的‘市民法’(Jus Civile)的利益给予外国人。” 梅因特别强调指出,与现代法学观念相反,罗马法律家并不尊重“万民法”中的“普遍地适用的规则的原则”,“‘万民法’只是由于政治需要而强使他注意的一种制度。他不爱‘万民法’正像他不爱外国人一样,因为‘万民法’是从这些外国人的制度中来的,并且是为了外国人的利益而制定的。”[19] 梅因指出:“过去确实有过这样一个时期,把这仅仅是‘市民法’的一个卑贱附属物的‘万民法’认作为一切法律所应该尽可能依从的一个伟大的、虽然还没有完全发展的模范。这个剧变的发生是正当希腊的‘自然法’理论被适用于罗马的‘所有国家共有法律’的实践中的时期。”所以,“所谓‘自然法’(Jus Naturale)只是从一个特别理论的角度来看的‘万民法’或‘国际法’。”[20] 当然,近现代的西方自然法学者心目中的自然法应该主要指的是源于人类自然本性的道德法则,我这里所要强调的是,法是历史性的,即便是自然法,甚至关于自然法的理论,也是历史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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