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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研究的学术功能

  对此,我们可以引入法学的眼光。我们可以从法学的角度强调,在西方的历史上,黑暗的封建时代是法制最不昌明的时代,西方黑暗的封建时代源起于罗马法的废弃,是罗马法的复兴促使黑暗的封建时代的结束。西方的封建时代意味着法制的倒退,倒退到原始的分裂的习惯法阶段。而中国古代的这2300多年,法制不断发展、不断进步。仅刑事法制,从李悝《法经》、商鞅制法,到九朝定律、《唐律》集成、宋元明清法制不断强化,成文法不断规范,国家刑事法制越来越严密。哪有这样的封建社会(feudalism)?!我们的法学视角应该有利于破除教条主义的迷蒙,还中国古代历史的真正面目。教条的“历史唯物主义”不仅“封建”地给我们灌输了关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概念和“封建”理论,还造成我们“封建”性地对待中国古代这2300多年的历史。一些反对这种“封建论”的学者往往会不自觉地(“封建”地)用另一桂冠置换“封建”这顶桂冠,或将这2300多年的中国社会称为郡县制社会,或称之为帝制社会,总是想着要用什么统一的标识来命名这么长时段的历史。[12] 但实际上,从战国到今天,2500年的历史,变化发展,丰富多彩,其中的2300多年,既不是一个“郡县”能概括,也不是一个“帝制”能涵盖,仅从法制的变化发展来看,内容何其丰富,社会何其多样!我们的思考难道不应该丰富一点和多样一点吗!
  2.史学建构的法学贡献
  其实,封建是指分封建国。假如需要用“封建”(enfeoffment)来标识中国的一个历史时代,那应该是周代。当然,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封建制从周代开始直到明清,有近3000年的历史。只是周代的封建制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制度,其他时期,封建制主要只是作为辅助性的社会制度而存在。其中汉初、晋初和明初,皆因一度重新将封建制作为主要的社会制度之一而出现了社会分裂的严重危机。所以,尽管自汉至清,一直存在封建制度,但却不宜称这些时代的社会为“封建(enfeoffment)社会”。但中国历史上的封建制是需要认真研究的社会制度,与封建制度相关的法制也值得我们认真研究。所以,范忠信教授提出应该认真研究中国的“封建”法制史[13] ,是极有见地的。实际上,封建制度之外,中国历史上奴隶制度也是长久存在的,从甲骨卜辞所载“王大令众人曰: 田,其受年,十一月”[14] ,《尚书•费誓》所记“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勿敢越逐”,到《唐律疏议》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再到《红楼梦》等作品所描述的家庭奴婢情况,古代中国社会从商周到明清,奴隶制度一直存在,且国家法和民间法都在某种程度上维护着奴隶制度。我们虽不能据此即认为这3500年的古代中国社会都应该称为奴隶社会,但古代中国的奴隶制度是应该研究的。不仅应该研究周代前的奴隶制度,更应该研究从周至清的连续不断的奴隶制度及其演变的历史。其中也应该重视对于与奴隶制度相关的法制及其演变的研究。这种研究与对封建法的研究一样,对中国史学的重新建构应该能发挥特殊的作用。
  我们的史学界一向不大重视法的历史作用。近来,史学家已开始重视对于中国历史中的法制的探讨。当然,最重视法的史学价值的是法学家。因而正是法史研究对于史学的建构发挥着特殊的重要作用。在当今中国史学需要重构的时代,法史研究对于史学建构的重要作用更是不能忽视。中国史学正在超越“五朵金花”[15] 的时代,史学界因教条主义和机械唯物主义而造成的学术迷雾正逐步得以澄清,史学的重构既需要新的学术理念,新的学术视角,更需要对于历史事实的重新整理,尤其需要以客观的态度公平地正视历史事实,忽视法的历史作用的史学研究必须得到修正。
  长期以来,在历史研究中,权力斗争基本上都被看做是政治斗争或阶级斗争,但实际上,在权力斗争中,法制因素极其重要。在这方面,林乾教授的研究有深刻的揭示。他的《中国古代权力与法律》一书,张晋藩教授称为“系统全面阐述中国历史上专制权力与法律关系的第一部专著”。林乾教授在对中国古代历史上权法关系的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概括出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三次权法关系的变迁:发端于周,激变于春秋战国,定型于秦汉的“权移于法”;历经魏晋南北朝至唐臻于完善的以法律约束皇权;始于宋而成于明清的尊君抑臣之法。[16] 中国古代历史中的这种权法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作用,分析阐释这种权法关系对于中国史学的新发展是不无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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