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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研究的学术功能

  长期以来,“封建”成了长达二千多年的中国历史的桂冠。长期居于学术正统地位的战国封建说,将从战国开始的公元前475年直到清时鸦片战争的公元1840年的这2300多年的中国历史都划入封建社会。这种学术观点的主要依据,是这2300多年的中国社会的主要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是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和斗争。这是典型的中国式“历史唯物主义”,是对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一种特殊的理解和应用。
  在西方学者中,对于中国社会,马克思的研究态度是很慎重的。与他相比,马克斯•韦伯硬是给中国的儒教(实际上是儒学)安排上一个异端——道教(经他混淆了的道家和道教)[8] ,R.M.昂格尔仅取秦代前后的一段史事就论断古代中国的法制[9] ,都显得过于草率。马克思研究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社会却较少论述。但中国的史学家急切地将马克思主义运用于对中国历史的研究。很难说他们深入理解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真义,但他们义无反顾地将历史阶段论套于中国的历史。于是,一个概括表述欧洲中世纪政局混乱、群雄割据的黑暗时代的概念——“封建”(feudal)就硬套到了从战国到清代的中国2300多年社会历史的身上。在西方人的心目中,封建(feudal)意味着处于宗教神权控制之下的世俗政权的分裂和纷争,意味着法制从成文法倒退到习惯法,意味着文明的反动倒退、社会的落后黑暗。封建社会并不是主要指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对立的社会,也不是主要指君主制的社会。从法的角度考察,封建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法制的倒退,从统一国家的成文法倒退到分裂割据的习惯法。从西罗马帝国灭亡到近代社会革命成功,欧洲的封建时代有1000多年。这1000余年中,罗马法沦落、废弃、甚至淹灭,宗教社会是神法控制一切,而世俗社会盛行的是各色各样的封建领主的习惯法。是罗马法的重新发现和恢复活力,给欧洲的近代革命提供一个方面的极为重要的社会条件。欧洲进入封建时代,罗马法被废弃是重要原因,欧洲结束封建时代,罗马法恢复活力是重要原因。对照来看,被冠名“封建”的2300多年的中国历史,尽管始于群雄割据、战乱纷争,但主要的社会面貌是统一和稳定;尽管国家制度不断变革,但社会法制基本上是严密的。与欧洲的成文法遭废弃相反,这2300多年中,中国法越来越成文化、法典化和规范化。令人疑惑的是,中国法学界不仅不重视欧洲封建时代的法制退化的史实,反而根据中国社会这2300多年的法制史实构建出一种所谓的“封建制法”,认为,这种“封建制法”是“封建制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体现封建地主阶级利益和意志,其内容由封建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其目的在于确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封建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维护封建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封建制法和封建制国家同时产生,是继奴隶制法之后又一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其特点在于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并确认运用武力和战争手段解决纠纷为合法。[10] 史学界构建了所谓的“封建制国家”,法学界跟着构建所谓的“封建制法”,这是典型的法史研究对于史学结论的被动接受。
  今天,对于“封建”这一桂冠为什么错戴到了中国古代2300多年的社会历史的头上,已有学者在做专门的考察分析[11] ,但这一顶桂冠长期戴在中国历史的头上,对于人们认识中国历史,其消极作用是极其巨大的。2300多年的封建社会,这就意味着中国古代社会有2300多年的只倒退不发展,长久的宗教控制和社会的落后黑暗,长久的战乱纷争永无和平,长久的社会不统一、法制不发达。但这符合史实吗?从战国到清代,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恒久性地倒退,或无变化少变化吗?我们研究法史,从法史的角度看,从战国到清代,中国法制变化小吗?近现代的西方人从骨子里憎恶封建时代,痛恨他们自己1000多年的封建历史。而中国的这些学者居然自认为自己的历史中有两倍于西方的黑暗时代!而另一方面的情况则是,许许多多的中国人为自己的历史传统和历史文化而骄傲和自豪!这样一种对比,真令人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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