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述情况之外,我们还需略加讨论二人以上(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共同为票据签章的问题,也即所谓共同签章的问题。共同签章因为是数人进行同一票据行为,所以应负连带责任,票据债权人可以向共同签章人之全体,或其中之一人或数人主张票据债权,而不以必须向其全体共同签章人主张票据债权为限。共同签章时,法人签章依法人签章规则,自然人依自然人签章规则,只要足以表明为共同签章即可,没有另外的特别规则。
以上所述涉及票据签章的形态之各个方面,是本人近期浅薄涉猎的概括总结。纵观天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适应其需要的法律体系也应不断趋于完备,两者相辅相成,互为提携。如今票据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体现在四方面:(1)汇兑的作用。以汇票代替现金输送,显然简便安全;(2)信用的作用:票据为商人依信用所能利用的重要工具。如本票出票人可以利用其信用以发行票据代替现金支付,持票人则可以利用出票人的信用,筹措资金;(3)节约通货的作用:票据应用可避免当事人计算现钞的错误及节约时间,且对国家而言则可减少货币发行,节约通货;(4)抵消债务的作用:以票据为工具,为彼此间(特别是异地间)债权债务的抵消,不仅手续方便,而且有保证了交易的安全。对于票据是否有效而言,票据上面有效的签章是万不可缺的构成要件。签章虽小,却左右着票据的生命和效力,因而由此萌生的纠纷与诉讼时常发生。随着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多样化与国际化,适应其发展的法律体系亦应不断趋于完备,故此至今我国的票据法规仍在不断的改进完善之中。新的
票据法对文中涉及的问题又会作如何的规范呢?让我们拭目以待。
【注释】 ①参见赵兴华主编:《
票据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P70。
②参见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P52。
③参见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P430。
④参见赵兴华主编:《
票据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P84。
⑤参见黄文滨:《从
票据法上谈发票人签名》,载《万国法律》(台北)第8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