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5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重审,法院认为,越秀出租车公司虽不享有肇事车辆的财产权,但该公司对车辆拥有管理权、经营权、转让权和抵押权。栗某是肇事出租车的实际车主,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对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越秀出租车公司负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对该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越秀出租车公司赔偿陈某的父母及3位乘客各项费用共计85073.21元。
找谁赔偿受伤乘客有选择权
魏俊兵(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本案中,出现了两种民事责任:一种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因栗某违章驾驶,造成陈某死亡及其车上的三名乘客受伤,要承担责任。另一种是违约责任,即陈某车上的三名乘客与司机陈某之间有服务合同关系,陈某有义务保障乘客的安全,三名乘客受伤可以向司机陈某提起违约之诉。我国《
合同法》第
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都具有明确的补偿性、一定的制裁性。但两者在诉讼管辖、赔偿范围、举证责任、时效、归责原则、免责条件等方面差别较大。
本案中,三名受伤乘客直接向肇事车及其挂靠单位提起诉讼,就是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之间作了选择。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这种选择权只有一次,选择了其中一种权利,就意味着对另一种权利的放弃。
出租车公司应承担部分责任
苗滋滨(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法官):
出租车肇事谁来埋单,这是目前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难题。本案焦点就在于越秀出租车公司作为形式上的所有人,是否该承担责任,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出租车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因在于,出租车公司不是实际上的车主。虽然出租车公司出面贷款,签订购车合同,并履行登记义务,但也只是履行形式上的内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到损害而引起损害赔偿纠纷后,应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车辆实际占有人承担责任,原车辆所有人,第一次车辆交易的买主不应承担责任。”肇事司机并非出租车公司的职员,只是出于国家规定,将车辆挂靠在出租车公司,由出租车公司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不能认定肇事司机行使的是出租车公司派出业务,两者不构成雇用关系。法院在第一次审理时采用了这种观点。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越秀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民法通则》第
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当中,出租车公司对其属下的出租车负有管理、教育等义务,栗某违犯道路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作为管理者,出租车公司也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出租车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具体按多少赔偿,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本案经过重审后,法官判决越秀出租车公司赔偿8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