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肇事,谁来埋单?
刘顺章
【关键词】出租车肇事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责任承担
【全文】
案由:出租车违章肇事
2003年12月24日晚上10点多,栗某驾驶一辆捷达出租车,沿焦作市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车辆到达凯莱大酒店门前时,由于车速较快,与陈某驾驶的一辆夏利出租车迎面相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3名乘客身受重伤。
事后,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栗某驾驶机动车跨越道路中心黄实线,行驶到道路左侧,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死亡的司机陈某及三名乘客不负该起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一家人沉浸在悲痛当中。由于陈家每月的开支主要靠陈某的收入,陈某的离去,不仅使其双亲失去了爱子,也断了陈家的经济来源。
2004年7月7日,检察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栗某提起了公诉。死者陈某的父母及三位出租车乘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栗某所驾驶的车辆挂靠在焦作越秀出租车公司,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陈某的父母及三位出租车乘客也一并将越秀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出租车公司无责
在一审庭审中,被告人栗某表示,愿意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自己在服刑期间没有能力赔偿。
越秀出租车公司认为,肇事出租车的实际车主是栗某,越秀出租车公司是出租汽车的服务部门,和栗某只是代办服务关系。他们同栗某之间签有《汽车经营权租赁合同》,越秀出租车公司每月收取栗某150元的服务费,但他至今拖欠未缴。栗某因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栗某在出租车营运过程中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陈某死亡,车内3位乘客身受重伤,栗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栗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判处栗某赔偿陈某父母及3位乘客各项民事费用共计40余万元。同时,一审法院认为,越秀出租车公司作为非实际车主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出租车公司赔偿
一审判决后,陈某的家人和3位乘客认为官司虽赢了,但是以被告人栗某的家庭处境,其根本没有支付能力,他们的这张判决书可能会成为“法律白条”。于是,陈某的家人及3位受伤乘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越秀出租车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2004年12月8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民事赔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一审中的民事判决,将民事赔偿部分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