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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立法若干基本问题探讨

  并且,相较于分散的民间力量而言,政府掌握着丰富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又有高效的行政体系,畅通的信息渠道。因此,政府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过程中应起主导的作用。主要是寻求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如提供循环经济信息交流平台、提供教育培训、进行财税政策倾斜等;此外政府还应通过程序性规范的设置,保障公众参与权的行使,如听证制度的完善等。
  2.现阶段宜以倡导性规范为主,但强制性规范也不应偏废
  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在我国还处于试行阶段,实践经验严重不足,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还仅仅集中于专家学者间的讨论,未能在社会上形成普遍认识,因此,当前应以倡导性规范为主,设立《循环经济促进法》,对经济模式的转变进行引导与鼓励。并且对于经济的发展而言,政府之手允许深入的程度应是有所限制的,即使事关公益,也不能以此为借口直接对市场进行干预。为此,对企业、个人应履行义务的规定以鼓励倡导为主,若其不履行,并不能寻求法律强制力的救济。但若企业所行符合倡导之行为,则法律规定中所承诺的相应的奖励措施必须到位,这是有法律强制保障力的。
  当然,随着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理论与实践探索的深入,某一项制度在条件成熟时,是应该以强制性规范确立下来的,如企业回收利用制度。
  3.社会公益补偿机制的设立
  在传统环境保护法中,“谁污染谁负担、谁污染谁治理”是一个重要的原则。然而,循环经济发展的受益人是全体社会成员,而非实施清洁生产的单个企业;企业的生产行为从源头而言也还是来自于对社会需求的满足;此外,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成本往往是相当大的,不宜由企业单独承担这部分费用。因此,应建立起社会公益补偿机制,对实施清洁生产遭受损失或富有成效的企业进行补偿或奖励。其资金来源可以通过税费形式向社会征收。
  4.寻求管理理念的拓展——环境管理
  管理学这几年发展非常迅速,人们日益认识到在既定资源的配置下,不同的管理模式会带来截然不同的效果。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往往局限于末端治理,如何在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纳入环保因素的考虑是环境管理的应有之义。目前学界提出绿色采购、绿色核算、绿色生产、过程减废减排、回收利用等正是一种环境管理理念上作出的探索。
  5.修改完善现有法律规范,充分发挥其作用
  立法是需要成本的,同时也是一个物耗能耗巨大的过程,应在用尽现有法律规范作用的基础上讨论新法的制定,而不宜出现问题就另起炉灶。
  笔者同意目前学者普遍认可的,对现有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节约能源法》进行修改,并将《清洁生产促进法》纳入《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当中,加快配套规范、实施细则的制定。此外应考虑制定《家用电器循环法》、《报废汽车循环法》、《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法》等专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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