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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立法若干基本问题探讨

  日本国土面积较小,是一个资源严重缺乏的国家,其工业经济的高速发展客观上也产生了对资源极大的依赖性。原有的高生产、高消耗、高排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也对日本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构成了瓶颈,迫切要求改变现有的经济发展模式,体现在立法上则是循环经济立法的集中全面颁布,个别领域立法与统一立法的同时进行。并且,日本这样全面的立法也是有其先进的技术水平作为支撑的。
  相较之下,德国资源紧缺程度没有这么严重,对资源的依赖性也没有这么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还未如此激化,因此德国在立法上比较缓和,先在个别领域立法,再进行统一立法。
  回到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是一个人口密度高、人均资源贫乏的国家。按目前水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占世界人均水平的1/4;人均矿产资源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2, 并且区域分布极不平衡,层次参差不齐。工业发展的巨大压力也带来了与环境资源关系的紧张,使原本供需就不平衡的资源更加紧缺,客观上也迫切要求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不宜像德国一样成熟一部再制定一部。但我国相关的技术水平还比较低,也不宜像日本一样全面铺开,集中立法,否则无法得到执行的法律将带来更大的社会灾难。笔者认为,在循环经济立法方式上,一方面,我们应以废物再生循环利用法的制定为切入点,在个别领域进行立法;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从整体上对循环经济发展进行规范,可以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借鉴日本《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对循环经济立法的宗旨、相关基本概念、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计划、基本政策等先行予以规范,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统一立法,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另外,美国地方立法的先进经验也是值得我国借鉴的,资源利用具有地域性,应注重地方立法的重要性。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共同进行推动。
  五.对循环经济立法的几点建议
  1.以政府为主导,明确政府、企业、公众三方的责任
  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导向,应由政府与民间共同参与,中央与地方一起推进。然而所有人都有责任的制度设计往往会导致所有人都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消极后果,因此应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划分,使其各司其职,各谋其政。主要应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政府应履行的职责,其下可再分为国家政府的职责与地方政府的职责;其次是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再次是公众应承担的义务,其下可以再分为一般个人的义务与非政府组织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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