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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立法若干基本问题探讨

  就政府而言。循环经济模式的建立,政府应承担起主要的责任,然而,政府之手应伸入到何种程度,应与市场保持多大的距离,有何实施措施,资金来源、罚则等都是需要制度予以具体规范的。对于经济的发展模式历来都在自由放任与国家干预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是自由多一点,还是干预多一点,也一直是讨论的焦点。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自由放任政策曾经盛极一时,随着垄断资本的出现,自由放任政策的弊端也日益凸现,开始寻求国家守夜人角色的转变,要求国家积极地承担起管理干预的责任。通过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对社会贫弱群体的保障,对社会福利事业的保证,国家的干预日趋中立与理性。这种干预不仅没有毁坏市场自由竞争的根基,反倒保证了其的健康发展。可以说,市场本身并不排斥干预,而是要求干预的适度与合理。然而,由于政府并不是价值中立的组织,也并非完全无欲无求,权力与经济的结合极易导致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并且这种情况一旦发生造成的代价将是巨大的。可以想象掌握如此强大的财力权力暴力工具于一身的政府一旦越轨将会带来多么可怕的社会灾难。公信力的树立是长期的,但丧失仅在旦夕之间。因此,对政府行为从法律上加以规制是必要的也是主要的。
  就非政府组织而言。其在世界的发展是极不平衡的。在许多西方国家,NGO在社会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对国家具体政策的形成与实施都有较大的影响力,在我国却不尽然。国内NGO对政府的依赖程度较高,甚至大多具有官方性质,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NGO;分布也相当分散,力量薄弱,更不要说可以形成相互竞争与优胜劣汰。可以说,这种局面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也归因于制度的缺失,法律保障的空白。
  有必要提及的是,不可否认,循环经济的提出及其具体措施的制定带有很强的政策性,因而极不稳定,法律则是具有稳定性要求的,不应似政策般朝令夕改。但笔者认为,虽然循环经济模式的提出政策性比较强,就其实质内容而言却并非只是一种短期的政策需要,而是一种跨越代际的可持续发展要求。
  2.具体国情层面的探讨
  我国迄今为止还是采取高能耗、高物耗的不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模式,但是,从环境污染变化的趋势看,以高投入、高消耗支持经济高增长必将使环境状况进一步恶化,社会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将达到难以承受的地步。
  从现在开始到2010年,是中国环境质量承受巨大压力和冲击的关键时期。一方面,我国的经济将进入高速增长期,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加快。1980年~1993年,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年平均生产速度已达到9.5%,2000年之前,增长速度仍保持在9%左右,到2010年我国还要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的增长目标,大大高于世界各国的平均增长速度。另一方面,我国资源能源利用率低,单位能耗原耗都大大高于发达国家水平。据统计,目前我国以万元产值计算的能耗是美国的4倍、日本的11倍;社会最终产品仅占原料总投资量的20%~30%,其余的原料则变为“三废”排放掉了。在这种情况下,工业的加速发展将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与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如不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新增工业污染和由此而产生的城市污染,将会进一步加剧。 但是,过去的环境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新的问题却正在酝酿之中,因此,循环经济模式在现阶段的提出,决非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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