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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博士论文

  如以前我写过一篇"第三公法体系"的文章(劳教体系)。"第三公法体系"是游离于诉讼之外。如果你没有一个恰当的研究方法,对此问题你就无法进行下去。我发现了一个问题,找到了一个创新点,一篇伟大的作品就出现了。西方国家是一元化国家,中国是三元化国家。中国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是互相分离的。中国是强调定性的。越是惩罚严厉的法律,越应该受到监督。
  当你有一个三元公法体系之后,所有的资料就可以为你所用。如民告官就相当于再审:因为民告官案件不停止执行,不是再审是什么?我们对诉讼法的修改可以发现到"官告民"。如果你对这些问题弄清楚后,所收集的资料就可以为你所用。可以用理论,用假设来利用资料。我们之所以没有摆脱教科书式的博士论文的写作,可能是受英美和大陆法系的影响。
  二、社会科学视野下的法学研究
  目前,我们法学研究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定位在对策法学上。其特点就是研究历史,古为今用。对待比较法学就是引进。比如,民法就是引进德国法。一些研究民法的人言必称德国,民法上的一些概念都带有民国的气味。对策法学是目前研究法学的一个走向,对策学在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现在动不动就搞策论,搞策论是出不是大师的。目前我们法学存在进入中南海现象;进在人民大会堂现象。我们现在有一些人喜欢充当法学之父。
  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对自己的总结是:对法学没有研究,只是参加过几部法典的编纂。法学家把自己的研究建立在官员上,太可悲了。我参加过刑事诉讼立法,我感觉是只能参与立法而不能充当立法中的一个角色。
  策论第二个缺陷是实用主义。学术不是以有没有用作为评价标准。贝卡利对法学的影响非常大,使他成名仅是一本小册子,他论证了一种思想,影响了很多人。另一个对法学影响比较在的是帕克教授,他写了《刑事惩罚的限度》,迄今为止,英美法系国家研究刑法的人是言必称帕克。他们的文章基本上没有策论。他的论文至今引用率是最高,原因是他对现在的法学研究的模式进行了反思。
  对"对策法学"的反思,我个人最大的感受是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我当时参加了中国政法大学一个文件的修改。当时对审判方式的改革基本上是群情激奋。对审判方式应不应该改?为什么要改?主要是为了解决法官的预断。当时在回答怎么办时,大家异口同声主张应引进英美的审判的方式。理由是我们属于大陆法系传统,所以应引进英美法系的审判的方式。对美国法系的偏爱,是我们中国一个有意思的现象。从现在看来,我们96年刑事诉讼审判方式的改革基本上是失败: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庭审判仅靠念笔录,如何进行讯问?法官的专横在"刘涌案件"中得到了集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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