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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寻找均衡》后有感

读《寻找均衡》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行政法
【全文】
  读《寻找均衡》后有感
  左 明
  注:《寻找均衡》,作者:宋功德
  载于《中外法学》2002年第2期。
  博弈论怎么就成了经济学的贡献了?
  博弈仅仅是某些学人挂在嘴上,而为几乎所有人运用的、最一般的思维工具罢了。
  没有人能够否定行政过程(二元主体结构)与司法过程(三元主体结构)的本质差异,而不论头脑中是否受到了某种思想的影响。
  行政过程决不是因为所谓的行政程序法的出现才浮出水面,而是客观的、静静的存在着。在未被法律约束的状态下,自然的存在着。
  行政行为强制与否与行政过程是否二元主体结构无关。
  只有过程的强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强制,因为所有民事行为的结果也具有潜在强制性。
  所谓的博弈论算不算独出心裁和异想天开呢?在法学界,甚至所有学界,用发现比用发明更恰当,不知苏力先生真正要排除的是什么?
  现实中的博弈多为非正当博弈(相对人是与本不该与之博弈的对象——公务员进行博弈,而行政机关只是假象博弈参加者。)。因为只有非正当博弈的主体才真正符合进行博弈的条件。而正当博弈的一方主体是虚置的,即使公务员出于公心,也不具有实质处分权——使唤丫头拿钥匙——当家不做主。
  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是一种重要的分类。在授益行政行为中,公益与私益并不对立。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关系另当别论。某种违法的行政行为(例如,使相对人在终极意义上得到好处:一、得到比应该得到的要多;二、失去比应该失去的要少。)不论是否进行了黑幕交易(例如,由于公务员怠职等)往往都不会受到来自相对人的挑战,进而瞒天过海,相安无事。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利益格局早已由立法所配置完成。立法者就象编剧和导演对于电影的作用,而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只不过是主演罢了。反倒是相对人一方,还有即兴发挥的特权。因为相对人还享有放弃权,而行政主体的确是骑虎难下,身不由己。所谓的对话,对于行政主体一方而言,只不过是立法者的传声筒。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是私法主体的行为准则。“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作为。”才是公法主体的行为准则。我们必须永远清醒地意识到,私法主体是本原,是目的,而公法主体是派生,是手段。二者不可相提并论,不可同日而语,更不允许规则错乱。所谓的积极行政,如果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就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行政本来就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当其可有可无时,坚决不要。我们的社会不是太缺乏行政,而恰恰相反,是行政泛滥!!!所谓的服务行政,完全可以通过社会组织的非公法行为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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