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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后有感

读《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行政法
【全文】
  读《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后有感
  左 明
  注:《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作者:罗豪才
  载于《法学》2002年第8期。
  公权与私权关系是永恒的话题。
  公权是可以进行分类的,甚至可以多重细分。但最细琐、最微不足道的公权也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是作为一个集合体存在的。抽象的、集合的私权是一切权力的来源,并能统辖公权。但具体、个别的私权主体只能是被法律调整的对象,而不再是法律的制定者。面对最“卑微”的公权,最“高贵”的公民也只是服从者!公民所服从的决不是什么公权的行使者的意志,或者具体掌握公权的部门的意志,而恰恰是所谓全体公民的意志。我们对公权的服从难道还有什么异议吗?
  支配与服从是具体公权与私权的基本关系。这是它们之间的天然属性所决定的。
  如果依法行政是大前提的话,那么根本就不存在“控权”的可能。因为,既然授权,则无须控权;既无授权,则不必控权。一切问题都出在——不依法行政!!!不依法行政的主体不是抽象的国家,而是具体的机关和个人!我们要管束的不是公权本身(除非背离了民意),而是具体行使公权的自然人!治吏远重于治权。
   宪法可以是最好的宪法,国家权力结构可以是最好的国家权力结构,但具体掌握公权的人的具体行为却无法无天,致使一切美景皆成泡影。
  我们不能承认,更确切的说是不能允许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意志。它只能是“听话的仆人,顺从的机器”。创造和发挥不属于行政主体,安分守己、服从立法者的命令是行政主体的天职。影响相对人利益的是法律,而不是行政主体的意志。决定相对人命运的是法律,而不是行政主体的意志。相对人始终是在与法律打交道,行政主体只不过是联系的媒介罢了。如果在此过程中掺杂了行政主体的意志,就使原本清晰的关系复杂化了。行政诉讼被告败诉,是行政主体败诉,而不是国家败诉,不是法律错了,而是执行法律的人错了。在现代国家权力分立的社会,任何把国家的最终希望寄托于行政的幻想都注定要失败的。
  每一个司法者要实现自己的私愿,必须要经过繁复的诉讼程序,特别要经得起来自利益对立的争执双方的挑剔和社会公众的评判,可谓难矣。每一个立法者要实现自己的私愿,必须要有相对多数甚或绝对多数的支持方可,更可谓难矣。而每一个行政者要实现自己的私愿,不免太过容易。因为他可以拿着公器干私事,扭曲法律意志,实现个人意志。面对他的只是弱小的,不具对等实力的相对人(如果万一遇到足够强大的相对人,他也会见机行事,因为他代表的不是正义,而是邪恶。)。而且,他自然会拿捏好分寸,不会置相对人于死地(即和依法行政相同的结果),给其一点甜头,最终让自己受益。如此双赢,何乐而不为之。所有这些都是在“黑暗”中进行的,没有任何第三人知晓。真可谓天衣无缝,皆大欢喜。最终吃亏的是“哑巴”——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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