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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非强制行政行为》后有感

  服务行政万万不可滑向随意慷国家之慨的深渊。至于那些模棱两可、并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更应力戒避免,或划归事实行为加以规范。狭隘、片面的“服务行政”与随意行政只有一纸之隔,实属重灾区,不宜提倡。我们的政府好像不干点儿什么事情就浑身难受,贪污腐败肯定是不允许,那就为民造福吧。于是,绞尽脑汁,挖空心思,不遗余力,大干特干,以至于自己都找不着北了。殊不知,政府的本质本是“无奈之恶”。“尽可能少”是政府的行为准则。在做任何一件事之前都要问自己:“可不可以不做?”特别是在自由裁量的情况下。依法而行政,本身就是最好的服务!至善的服务!
  强制不是来源于行政,而是来源于立法。肆意强制是非法,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替人做主的不是行政,而是法律,是法律对相对人的行为进行了安排。很多学者混淆立法与行政的界限,混为一谈,实属不该。行政原本就不是全知全能的,它只是立法实现的“工具”。谁以为行政是全知全能的,谁就是对行政的误解。误把扭曲的行政当成行政的本来面貌,在错误的假设下,对行政进行改造,结果可能很可怕。为具体的相对人提供行政建议是莫大的荒唐:1、咨询公司是干什么吃的,让他们都关门吗?如果他们还没有开门,就让我们的政府网开一面,赏他们一口饭吃吧,也好促进就业。2、咨询公司无力咨询,那就要质询我们的政府还将哪些应该公布的信息掖着、藏着,准备留着给自己开小灶呢?透明的政府是坦白的,诚实的,可以预知的,只需完成公开义务即可。少管闲事,决策还是留给当事人吧。
  我们的现实问题是行政的过度干预,而并非干预的方式是否为强制或非强制。出路在于退出越界的领域,而并非是将强制干预变为非强制干预。这是两种本质不同的思路。放弃比取得要难一万倍!!!不要以为公法主体只有变为私法主体并以私法主体行为方式行事才会平易近人,更不要寄希望于抹煞公、私法差异,进而将具有本质差异的二者混为一谈才认为是社会进步。
  行政民主化的提法根本不妥。因为民主不是行政的原本属性。况且,导致行政行为结果具有民主效果的方式也决不应是倡导建立所谓的相对人在具体个案中的参与机制,而是应正本才能清源。行政的方向是由立法所掌控的,上梁不正下梁歪,不民主之行政必是由不民主之立法所导致。舍此,便是肆意行政,须专文讨论。
  所谓行政管理,其主流就在于对不遵守规则的人采取积极作为予以纠正,而对遵守规则的人只需消极不作为即可。所以我们很难指望行政会“弃恶从善”、“洗心革面”,甚至讨好相对人,谁让他天生就不招人待见呢?对于小偷,再和善的警察也要把他带回警察局(除非枉法),永远也不会受到小偷的赞赏(除非小偷巴不得想到监狱里去度过漫长、寒冷的冬季)。和善、温婉、体贴、关怀不是行政的主要目标和追求,忠于职守的行政就是最好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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