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非强制行政行为》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行政法
【全文】
读《非强制行政行为》后有感
左 明
注:《非强制行政行为》,作者:崔卓兰,蔡立东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4卷。
强制与行政是不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其回答取决于对行政本质及其边界的深刻认识。行政之所以为行政,必有其独到之处。行政的本色是什么?随着时空变迁,本色是否衰褪了,是否添加了其他附着色?
行政的存在是基于以下一些前提。
1、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区分。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受制于私权利,服务于私权利。公权力是为了更好的行使和享有私权利而出现,是私权利自我克制的产物。公权力本身并无权利可言,而完全是一种义务——实现私权利。公权力的行使者——公法主体也不会因为行使公权力而获得利益,公法主体是永恒的义务主体。任何从行使公权力中获益的企图都是抹煞公权力与私权利界限的观念所造成的。公权力终极也是唯一的所有者——主权国家。公权力的出现源于特定范围内人类共同生活的需要。多数自然人的共处,不同于单纯个体下的无拘无束(例如荒岛上的鲁宾逊),必然影响进而抑制各自自然权利的行使。在动物界,通过个体行为实现自然选择。在特定的人群中,基于某种最具包容性的至高利益需求而结合起来,一致对外,淡化内部矛盾。调和内部矛盾最恰当的方法就是彼此妥协和让步,各自保留不少于最低忍耐程度的底线权利。“让与”或“奉献”的权利汇集成一股强大的力量,它可以约束群体中的个体,它也可以完成个体所不能完成的事项,它还可以具有权威而值得信赖,但它决不可以侵害个体所保有的权利。公权力是实现群体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它突破了个体能量的局限,整合了共同利益下的权益差异,使共生成为可能,使共生更加和谐,是在既定条件下个体权益张扬的保障。公权力优劣的评价,是以群体中所有个体利益理论最大值的实现程度的加权平均值为参考依据的。
2、公权力自身的合理划分。根据作用于社会的不同机理,可以粗放的区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显然,此种区分不是随意的,可有可无的,界限也不是模糊混沌的。无疑,立法凌驾于行政和司法之上,并非平行关系。自然,监督也只能自上至下,而不可逆。至于行政和司法并无高低之分,只是性质不同。
3、几条公法预设:公权力法律授予;公权力不可转让;公权力主体专属;公权力互不侵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