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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警察不宜直接管理成年男性罪犯(修改稿)

女性警察不宜直接管理成年男性罪犯(修改稿)


牟九安


【摘要】从自身人身安全、监狱警察的职业特点、自然的男女恋情、保护罪犯的合法权利和对罪犯的日常行为监管等方面来说,女性警察不宜直接管理成年男性罪犯
【关键词】女性警察    管理罪犯   浅见
【全文】
  警察是一支国家治安武装行政力量,其职业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对从事警察职业人员尤其是对直接管理成年男性罪犯的警察在体质、性别等方面都有特殊的要求。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关押成年男性罪犯的监狱中女性警察比例较高,如新疆自治区全区女性警察占现有人民警察的37%左右(笔者对原文比例推断所知此比例,原文可能指该区监狱系统女性警察占现有人民警察的比例,笔者推断关押成年男性罪犯的监狱中女性警察比例不会低于30%)○1。《监狱法》没有明文规定女性警察是否能直接管理成年男性罪犯,对此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女性警察不宜直接管理成年男性罪犯,其理由如下:
  一、从自身的人身安全角度讲,一般来说女性警察的体格比男性警察的娇小,体力比男性孱弱,使其极容易为成年男性罪犯侵袭的目标。由于狱内在押罪犯结构的恶化,涉黑、涉毒、涉恐等罪犯在押犯中的比例不断地增加,狱内改造与反改造斗争日趋激烈,再加上近年来监狱监管工作日臻到位和警察监管安全首位意识的增强,使罪犯伺机脱逃的时间和空间越来越少,于是极少数胆大妄为不思悔改的罪犯铤而走险企图通过劫持人质、抢夺枪支等极端方式达到逃避改造目的几率增加,若女性警察直接管理成年男性罪犯则容易成为他们袭警的首选目标。罪犯一旦作案,由于在体格、力量等生理上的差别,女性警察的人身安全没有充分的保障。因此,从人身安全的角度讲,女性警察不宜直接管理成年男性罪犯。
  二、从监狱警察的职业特点角度讲,大多数关押成年男性罪犯的监狱工作量大、时间长、压力大和环境差,不适合女性警察的生理特点。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以及目前监狱财政保障尚未完全到位,监狱为了生存,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经济工作主导监狱工作的现象,而确保监狱监管安全又是一名监狱警察的首位和基本职责,既要带领罪犯挣钱吃饭,又要管教罪犯认罪服法,在关押成年男性罪犯的监狱一线干警集管教、生产管理于一身,一年的工作量往往超过365个工作日(每工作日以8小时计算),故工作量极大。目前由于大多数监狱的主导产业是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性产业,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提高经济效益成了一些监狱不成文的做法,再加上目前警力配备比例低,于是监狱警察在实际工作中成年加班加点,有时一天工作在12小时以上,“两眼一睁,忙到熄灯”和“两眼一闭,还是监区”就是最好的写照,故工作时间极长。虽然监狱警察执行刑罚缺乏充足的经费及法律、技术等保障,而国家对监狱工作提出了“绝不能发生罪犯脱逃,绝不能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绝不能发生狱内重大恶性案件”的严格要求,“严防死守”成为许多监狱的基本工作模式,许多监狱制定了对监管安全事故的处理办法,罚款、停职成为一些监狱处罚监狱警察的基本做法,有的监狱甚至还发生警察虽正当履行职务,但检察院为了在监狱执法职务犯罪方面取得突破即破“零”,对正当履行职务的警察调查不休,故一线干警的工作压力极大。由于历史的原因,许多监狱远离城镇和交通要道,劳动改造现场在矿山、农田等地方,加上罪犯和监狱警察在劳动改造现场的形影不离,“灰衣灰脸”便是大多数监狱一线监狱警察的最好写照,故一线监狱警察的工作环境极差,综合上述,从目前的监狱警察的职业和女性警察的生理特点角度说,女性警察不宜直接管理成年男性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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