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比例 共同过失 纯粹比较过失 修正比较过失 比较过失轻重
50%上限 49%上限
原告过失40% 0 60% 60% 60% 60%
原告过失50% 0 50% 50% 0 0
原告过失60% 0 40% 0 0 0
四、多方被告时不同类型比较过失原则中责任的分担
前面讨论的是单方被告时不同类型比较过失原则项下责任的分担,那么在存在多方被告时,结果又会有所变化。假设在一个侵权案例中,原告过失30%、被告甲30%、被告乙的过失40%,那么在纯粹比较过失原则下,原告可以从甲处获得30%的损害赔偿从乙处获得40%的赔偿,因为这种原则完全采取按比例分摊损失原则。不过如果其它比较过失原则适用的情况下,情况就会复杂些。在使用修正比较过失50%上限理论时原告依然可以从甲、乙处各获得赔偿。但在采取49%上限理论和比较过失轻重方法时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从甲处无赔偿,因为原告的过失等于或者说没有小于被告甲,而从乙处可获赔偿40%;另一种是都可获赔偿,因为原告的过失要和整体的被告过失程度进行比较,而不是只和单个被告进行比较。不过目前第二种责任分担方式占了上风,应该说它更加符合比较过失原则在保护原告利益方面的初衷。
在上一个案例中,如果其中一个被告乙无支付能力(insolvent),那么这部分损失又由谁来分担呢?如果是在传统的普通法连带责任的适用下,恐怕其余的被告就会成为替罪羊。但美国各州法院在适用在比较过失原则时提供了三种解决方案: 第一种是此部分损失只能由原告自己承担,因为乙对原告的侵权损害不应该由被告甲来承担;第二种是由被告甲来承担,这种方法更注重保护原告的利益;第三种是一种折衷的办法,由原告和被告甲来平摊,即被告将要承担55%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结语
以上的比较和分析其实是很理想化的,我们会发现一个很实际问题,在适用比较过失原则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的过失比例怎么来确定呢?怎么才能得出一种精确的结论呢?其实这一直以来也是美国法院所头痛的一个问题。因为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来确定双方的过失比例都不会有预想的那么精确。所以,无论采用纯粹比较过失还是修正的比较过失,亦或是比较过失轻重方法都要求法官和陪审团首先对什么构成造成损害的过失乃至过失比例有一个基本概念。现实在美国侵权案例中,采取的测试方法通常是用原告达到注意义务所需要的额外费用与被告达到注意义务标准所需的额外费用作比较。不过这种测试方法也是更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这个问题的考量本身又需要大量的成本。这也是为什么有更多的州采纳了修正比较过失原则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修正比较过失与其说在计算原被告过失的比例,更加是把原告过失程度与一个点50%或49%作比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陪审团)的作用可以有更有发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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