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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侵权法“比较过失原则”适用时责任的分担

  二、不同类型比较过失原则
  比较过失原则从字面上理解是个比较简单的概念,即通过比较原、被告双方的过错在整体过失责任中所占的比例来分配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原告的过错比较小,那么被告就要多赔,而如果原、被告过错相当,或原告的过错比较大,就要根据每一个州所采用的比较过失原责的具体种类来决定是否要赔,因为不同的州很可能采用的是不同类型的比较过失原则。
  通常来说,比较过失原则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纯粹的比较过失(Pure comparative negligence),采取这种类型,原告均可以获得部分赔偿,具体的赔偿数额与原告过失程度(在导致损害的总过失中所占比例)成反比;第二种是修正了的比较过失(Modified comparative negligence),采取这种类型,原告如果想获得赔偿,其过失在总过失中所占的比例必须小于(49%上限理论)或不大于(50%上限理论)被告;第三种是比较过失轻重方法(Slight-gross approach),采用这种类型,不用具体的数字,只有法院认定原告的过失与被告相比要轻微时,原告才可以获得赔偿。目前,美国有13个州 采纳了纯粹比较过失方法,有30个州 采取了修正比较过失方法,其中21个州采取了50%上限理论,此外还有2个州 采用了比较过失轻重方法。
  三、单方被告时不同类型比较过失原则中责任的分担
  鉴于采用不同类型的比较过失原则会推出的不同的结果,因此对它们之间差异的研究就更为重要。在单方被告的情况下,假设在一个过失侵权的案例中,原告的过失占40%,而被告过失占60%。那么,在传统普通法共同过失原则适用时,原告将一无所获;而在比较过失原则适用时,原告就可以获得60%的损害赔偿。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比较过失与共同过失原则相比在保护原告利益方面向前迈了一步。我们再把案例中的数值稍作变换。假设,原告在侵权案例中过失的比例与被告的相等,都是50%,这时尽管同是适用比较过失原则,但不同种类的比较过失推导出的结果大相径庭。当纯粹比较过失适用时,原告可以获得50%的损害赔偿;当修正比较过失适用时,原告可能获得50%的赔偿(50%上限),还有可能原告无赔偿(49%上限);当比较过失轻重适用时,原告也是无赔偿,因为原告过失没有小于被告过失。如果原告的过失大与被告又会得出怎样的结论呢?假设,原告过失60%,被告40%,这时,在适用纯粹比较过失时,原告还可以获得赔偿40%;而适用修正比较过失和比较过失轻重原则时原告就一无所获。从以上的分析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纯粹比较过失原则应该说是对原告的保护最彻底,而修正了的比较过失及比较过失轻重原则似乎又向回迈了一步,在某些情况下也成为了被告的完全抗辩。正如美国学者普洛塞(Prosser)指出:一个人被指控有49%的过失可以得到赔偿,而被指控有50%的过失就无权获得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实,任何一种新的法律原则,都不是空中楼阁,在做出改变的同时,也必然对原有规则做出一定的让步,这样才能更顺利达成它的目的。通过下面的这个图表,我们可以看得更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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