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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运行正义

  建立和强化人们对法律的信任,除了法律观念的培养和宣传,更重要的是行动。国家要努力通过法治的轨道来解决问题,通过法律来关怀和救济“穷民而无告者”,通过法律来援助和支持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来运行和实现正义。我们应加大对免费的“法律救助”的投入,这种投入应当随着中国国力的增长成比例乃至加大比例地增长。如果说一方面中国经济飞跃发展、繁荣昌盛,另一方面对“法律救助”的投入反而更加相形见绌,捉襟见肘,这是怎么也说不过去的。我们还应当提高法律机构的效能,保障法律判决的执行,使人们“畏惧法律且仅仅畏惧法律。”(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语)。这并不是说要使法律诉讼盛行,而还是可以考虑恰恰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判决和宣传,来努力预防和减少诸如侵害农民工基本权利、拖欠农民工工资之类的恶劣事件。我们同时还需借助政府其他部门、以及社会舆论和群众团体的各种积极力量来调节矛盾和解决冲突,但我们用力的主要方向应当是法治。
  至于如何看待王斌余案目前的法律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我试着在网上搜索过这个案子,想获得更多的信息,包括当时案发的详情,乃至被杀者方面的声音,但却不容易获得。目前报刊及网上的评论大多是依据王的自白。而从我目前读到的情况来看,从法律上说,有些情节显然是要纳入对他不利的考虑的:5天还清欠薪的期限毕竟未到、王斌余和弟弟深夜去找包工头时携带了刀、最后王是追人不果返回来再将他先已捅倒的四人杀死(其中还有一位妇女);而像他先被辱骂和打耳光、他很快投案自首等则无疑可作为减轻的情节来考虑。无论如何,有四个人已经死了,他(她)们甚至很少被人提及,但生命毕竟都是生命;而另一方面,王的杀人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自行正义”的诉求,而且,死者已往,是否一定要在已经无可挽回的这些死之上再加上一个死,我个人也对判处死刑持有相当的怀疑。这一态度虽然有王斌余的个案因素影响,更多地可能还是出自我心里的一般理由和内在信念。难道这血流得还不够多吗?自然,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是不同的,都必须根据事实来具体分析,而所有个人的感情和看法,也都仍然必须纳入现行法律的框架内来考虑。但我们的努力不仅是遵循法律的努力,还要包括改善法律的努力。
  法治并不能够徒法律自行,还需要各个方面的人去实行,而人并不是只有理性的,还有种种情感、意志和利益的介入,也有境遇和运气的不同。所以,法治除了有赖所有人、尤其是统治者和执行者的意志和理性,也需要社会广泛的民意和人情的配合。法治的健全将是一个艰巨的渐进过程。但无论如何,只有通过法律运行正义,方能真正帮助千百万个“王斌余”,使他们不再出现他那样的悲剧;也只有通过法律运行正义,方能为建设一个真正合作与和谐的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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