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运行正义
何怀宏
【全文】
凡读过“王斌余狱中自白”的人,我想心情都会久久难于平静。按工给薪,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然而,他却要为诉求自己正当的权利付出自身生命的代价,而另外还有四个人已先他而死。直接的起因只是索要五千块钱的欠薪,最后却要夺走五条生命。
这虽然是一个个案,却仍然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教训,是社会治理在某一方面机能失调、制度调节失效的一个表征,也见证出世道人心,值得引起我们高度的警醒。有关这个案件的深层社会原因,以及如何提升生存底线,关怀弱势群体等,我想另文来谈,现仅就这一案件本身,从法律与正义的角度谈一点我的看法。
人之初民有过一个较原始的阶段是自行“正义”,在相互交往中“有仇(酬)报仇(酬)”,自我报复、自我防卫,但后来因为有种种不便和危险,则渐渐产生了国家,由国家来将各人私行的暴力剥夺而全部垄断到自己手里,使国家的暴力成为惟一“合法的暴力”,而它“合法性”的道德根据应该说也就是基本的正义,只是现在是由国家来代替个人行使正义。
国家代行正义有多种方式,从今天看来,较好的一种代行正义方式是通过法律,即通过法治而非人治来运行正义。因为法律的统治将迫使执行者按照原则行事,不致偏私,同时它也是面对和保障社会的全体成员,一视同仁。法治也有助于确立对自己和他人行为的合理预期。所以,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强制履行包括工资合同在内的各种契约可以说是对国家最基本的要求。而要求社会成员纳税和守法也应当主要是为了让国家顺利履行这一基本功能。良好法治的一个标志将是它通过法律(当然这法律后面总是要有强力的支持)的正常运转就能满足正义的基本要求,而一般不必个人有特别的作为——比方说欠薪要由总理去代要,或由自己去强取。
王斌余并不是完全缺乏法律意识,他在“自白”中谈到,他找过劳动部门,他们建议他去法院。法院说受理案子要3到6个月,时间太长,让他再找劳动部门。劳动部门负责人立即给工程承包人陈某打电话,说他违反《
劳动法》。5月11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算清工资并先给生活费,但出来后却因生活费给多少争执不下而拒绝给王,又不让他兄弟俩再在工地上吃住,当晚王和其弟到吴新国住处索要生活费,最终酿成他捅死四人、杀伤一人的惨案。在某种意义上,这一结果也可以说是回到了一种原始阶段的、在强烈情绪支配下的个人强行“正义”,自然为国法所不容。而从王斌余在诉求法律和公权方面的遭遇来看,他也许还不是农民工中处境最悲哀的一个,最后造成的大悲剧却使人甚感悲哀。人们可以责备他没有法纪观念,但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因为他对公共权力和法律机构缺乏信任,此前,王斌余也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过包工头的问题及和他的矛盾,但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所以,我们就还要想,为什么会有这样一种不信任?如何逐步改变这样一种不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