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建立董监选举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都 拥有与当选董监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分散 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决定当选董监。
(11)建立种类股东大会制度,保护种类股东权益。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决议害及 优先股等种类股东利益时,该决议要生效不仅须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要件,且应由该种类 股东组成的种类股东大会通过。
(12)允许股东就瑕疵较轻的股东大会决议,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的 程序性规定,侵犯股东在参与股东大会方面的程序性权利的决议提起撤销之诉;就瑕疵 较重的股东大会决议,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的实体性规定,侵犯股东 依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的实体性权利的决议提起无效确认之诉。
(13)赋予新闻媒体旁听采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上市公司是开放型公司、社会 化公司、全国性公司。散居全国各地、持股比例较低的中小股东很难亲临股东大会现场 。新闻媒体旁听采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利于激活股东大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维 护中小股东权益。
(14)确认股东在不同意股东大会所作的决议(特别是营业转业,公司合并,修改章程限 制股份转让等内容)时,享有股份买取请求权。
(15)允许与鼓励公司运用现代网络技术,推动股东大会的电子化,鼓励公司在召开现 场股东大会时启动虚拟股东大会,允许无法或很难亲临现场的股东网上投票,或行使其 他相关权利。
(三)完善董事会和独董制度
董事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借鉴《
合同法》第
50条规定的 表见代表制度,新《
公司法》可规定,董事长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与善意第三人订立合 同的,董事长的代表行为对公司具有拘束力。董事长作为业务执行机构的职权之一是, 依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新《
公司法》应将“部分职 权”界定为董事会明确授予董事长的、就一般业务事项所作的决策权,但不包括重要财 产的处理、转让、受让、巨额借款、经理的聘任和解聘等重要事项的决策权,以免董事 长权力过份膨胀。董事会决策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非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董事会 表决时,每位董事都平等地行使一票表决权。但董事会表决出现僵局时,应允许董事长 破例行使第二次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