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有限,股份转让受严格限制,立法应对有限公司股东会设计一 些特殊规则。如,公司章程可对股东会职权作出灵活规定,或将股东会的某些职权授予 董事会、监事会,或将董事会、监事会的某些职权授予股东会。
现行《
公司法》将股东会视为公司权力机构,但不少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存在着形式 化、“大股东会化”现象;由于《公司法》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不明,与股东会有关 的纠纷也连绵不断。为确保股东大会运转的民主化、公开化、公平化和公正化,有必要 完善相关游戏规则:
(1)强化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或召集权。建议降低行使股东召集请求权的持股比 例;股东若遭董事会无理拒绝,股东有权自行召集,费用由公司承担。
(2)明确董事、监事、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管人员出席股东大会的义务。
(3)确认股东为有效参加股东大会必需的知情权,使其高效行使表决权。每位股东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都有权在公司登记住所和股东大会举行所在地查阅年度财务报表、年度 报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书,有权请求免费获得这些文件的复印件。
(4)确认股东提案权,允许符合法定持股条件的股东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送达提案。公司 应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会议议程。
(5)明确股东质询权。任何股东均有权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质询董监。除质询与会议议 题和议案无关、质询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监应现场予以答复 或说明;董监需另作调查,延期答复的除外。
(6)确保议题的确定性。股东大会不得就会议议程中没有载明的议题作出决议。但是, 所有股东均出席股东大会,且无股东提出异议要求股东大会不得讨论某一问题、并记录 于股东大会会议纪要的除外。
(7)规范授权委托书的公开征集程序,方便股东寻求代理人以及代理人寻求被代理人股 东。自然人、法人、股东所在公司均可依法公开邀请股东向其发送授权委托书、并担任 代理人。
(8)建立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立法者应禁止股东及其代理人就股东大会审议 的下列利害冲突事项行使表决权:该股东责任的解除;公司可以对该股东行使的权利; 免除该股东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批准公司与该股东或其关系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利害关 系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持或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也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9)明确表决权拘束合同的效力,原则允许股东间约定表决权行使方式。但含有下列内 容之一的表决权拘束合同无效:股东永远按照公司或其机关的指示行使表决权;股东永 远批准公司或其机关提出的议案;股东永远以特别方式行使表决权,或以取得特别利益 为对价而放弃表决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