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们该怎样修改《公司法》

  (四)废除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原则 
  建议立法者借鉴《美国模范公司法》等先进立法例,大胆废止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原则 ,仅在立法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场合例外保留;改由投资者根据所设公司经营活动的性质 和规模投入公司所需资本,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确定公司 股东是否履行了足额出资义务、公司是否属于资本不足的公司。这不仅可消除立法者闭 门造车的苦恼,也可赋予法院和仲裁机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自由裁量权,更可斩断股 东滥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门槛为其投资不足行为进行恶意抗辩的后路。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普遍不高,国际公认的诚实性、透明性、负责性原则在公司治理实 践中难以得到落实。《公司法》有必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度。 
  (一)妥善处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相互关系,授权公司章程选择单层制或双层制 
  我国《公司法》确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结构。看似双层制,实 则不同:监事会与董事会为平行机关,同时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既无重大决策权, 也无董事任免权和薪酬决定权,仅负责监督。那么,新《公司法》究应选择单层制抑或 双层制? 
  我国新《公司法》更应授权公司章程自由选择。在“双层制”下,监事会作为董事会 的上位机关享有董事任免权、董事报酬决定权、监督权与重大决策权。在“单层制”下 ,应全面导入英美法系的独董制度。还应进一步完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并将其 推向达到特定资本与雇工规模的全部公司。 
  (二)激活股东大会制度 
  股东会是否是公司的万能最高权力机构,是否有权推翻董事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 法作出的有效决议?该问题大多发生在控制股东已发生变化、而董事会尚未重新组阁的 情况下,而现行立法尚无答案。新《公司法》应持否定态度。董事会权限与其说源于股 东大会的授予,不如说来自立法者的授予;股东大会有权任免董事,并不意味着董事会 权限由股东大会一一授予。故立法者应划清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限边界。 
  股东大会的召集频率逊于董事会。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应顺乎董事会中心主义 的立法趋势,进一步扩张董事会经营权限,将部分经营权限(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由股东大会转给董事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