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司有权选择法定代表人的一元化或多元化
受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企业立法思路的影响,现行《
公司法》将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视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元化容易导致公司经营活动僵化和代表权限过分 集中,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多元化利于公司把握商业机会,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公司法定 代表人一元化弊端也可通过公司代理人多元化予以补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一元化或多 元化的抉择应由公司自主决定,立法者不宜干预。
此外,还有必要承认一人公司等多种公司组织形式;允许公司发行无表决权股、优先 股、无面额股等多种股份;允许有限公司与小型股份公司自由确定其内部公司治理关系 ;允许公司担任合伙人(含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废除现行《
公司法》第
12条对转 投资的不当限制,鼓励各类公司尤其是风险投资公司和公司型投资基金拓展投资业务。
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传统
公司法创设了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我国《
公司法》还 确认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原则,但资本四原则值得改革。
(一)大胆引入授权资本制
建议立法者追随现代公司立法潮流,引进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设立时不必募足全部 股份,而是允许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事先授权、斟酌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和资本市 场的具体情况而适时适度发行适量股份。
(二)资本维持原则有待具体化
根据资本维持原则(资本充实原则或资本拘束原则),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必须经常保持 与抽象的公司资本额相当的公司现实资产,该原则有待从以下方面创新。
(1)放宽对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现行《
公司法》列举五种出资形式,限制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最高比例,不尊重公司尤其是高科技公 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的自由意志,缺乏合理性,应改采对货币出资设定下限(如25%)的 立法思路,以确保公司资本的流动性,并为技术出资提供灵活的生存空间。
(2)现行《
公司法》第
28条规定公司成立后,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 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 任。但未说明该责任是否适用于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时出资不足的情形。新《
公司法》 应持肯定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