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该怎样修改《公司法》
刘俊海
【摘要】本文主张全面修改《
公司法》,新《
公司法》应在坚持公司法人性、营利性与社会性 的同时,抛弃社团性,承认一人公司。
建议扩张公司自治空间,废除公司经营范围制度,重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效力, 对各类公司一律采行登记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设立原则,允许公司选择法定代表人的 一元化或多元化。
主张引入授权资本制,改进资本维持原则,放宽对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明确验资机 构对债权人和投资者的民事责任,适度调整资本减少限制原则,原则上废除法定最低注 册资本原则。
建议由公司章程选择单层制或双层制,从多角度完善股东大会运行规则,扩张董事会 经营权限,健全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将监事会确定为董事会上位机关,经理职权不 应由立法列举,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应予确认。
外资企业立法应与公司立法并轨,并呼吁新《
公司法》要求法院和仲裁机构积极受理
公司法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公司纠纷案件。
【全文】
由于我国公司实践起步晚、
公司法理论研究薄弱、起草时间仓促,颁布于1993年的现 行《
公司法》虽经1999年细微修改,仍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法律漏洞多的不 足,全面修正《
公司法》势在必行。
现行《
公司法》缺乏公司的精确定义。建议将公司界定为:“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 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两种形式。”以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
废除社团性
(一)明确公司所有权、股东权概念,坚持公司的法人性
现行《
公司法》对公司财产独立性表述不清,致使公司与股东间产权关系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