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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初探

  在美国,若要提起消费者集体诉讼,除了要满足第23(a)规定的四个前提条件外,还必须符合第23(b)(3)规定的另外两个特别要求:(1)共同问题的主导性,即集体成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共同问题,必须优越于集体成员各自的个别问题。这并非要求诉讼中的共同问题与所有成员的个别问题相同,而是要求各个成员必须拥有一个典型的核心问题。这个特别要求的目的在于确保,从诉讼经济上看有通过集体诉讼解决消费者争议的必要。(2)集体诉讼的优越性,其强调集体诉讼在解决具体争端时比所有其他可以适用的制度都更快速、妥适。这一个条件主要是为了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案件进行分流,保证法院对集体诉讼案件的可控性,并防止案件的过度积压。第23(b)(3)规定的这两个条件说明,并非任何满足第23(a)四个前提条件的消费者争议都可以通过集体诉讼加以审理,有些消费者争议如产品责任案件就只能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审理。 
  二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的理论依据与基本功能 
  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一反通过个别诉讼解决权利争端的传统做法,而利用行政色彩极强的集体诉讼程序大量审理消费者争议,其理论根据何在?具体制度价值又何在? 
  (一)消费者集体诉讼的理论依据 
  虽然人们目前多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论证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的合理性,但是,必须看到的是,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的最初根据却是“任何人不得通过自己的违法行为获利”的衡平法思想。强调这一点对于我们认识消费者集体诉讼在解决小额消费者争议方面的功能以及理解消费者集体诉讼所采用的“类似救济”制度至为关键。 
  作为衡平法上的一种制度,集体诉讼最初产生的动机是迫使违法经营者吐出非法利益并阻止其今后继续进行违法行为。[6]例如,早在1946年Market St. Ry. Co. v. Railroad Commission 案中,[7]加利福尼亚法院的多数意见就认为: 
  ……该案所涉金钱,是由对顾客的收费积聚而成,而且这一收费行为也已经被断定非法。 
  从公正和良知的角度出发,应该将这笔金钱施惠于那些被迫支付非法收费的人,尽管他们自己 
  可能认为没有必要或者不便于主张退还这笔个别看起来很小,积聚起来却数额巨大的金钱。由此可见,集体诉讼最初所强调的并不是向受害人提供赔偿,而是更注重公平正义观念的维护。 
  但是,随着集体诉讼制度在美国的发展以及大众性侵权争议的滋生,法院开始日益忽视集体诉讼是反对“不当得利”的措施这一衡平法思想,而发展出了另外一种经济学上的理论依据,即认为将成千上万个权利主张合并在一个诉讼中是为了实现“司法效益”。在这些法院看来,为了有效并高效地处理这些大众性争议,除确认采取集体诉讼程序之外别无他法。[8]经济计算的考虑甚至一度成为理论界对消费者集体诉讼进行论证的主流观点。[9] 
  对于这种转变,有学者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一旦‘司法效益’成为压倒一切的考虑,初审法院就可以只根据关于大众侵权危机的声明而确认采用集体诉讼程序,而既不必要求证明这样的请求确实存在,也不要求存在可以证明权利主张的任何依据。这更加恶化了第23条缺乏具体规定的后果。”[10]该批评意见并进一步认为,这种做法导致法院在没有获得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就确认采用集体诉讼,从而人为地制造出了很多巨额争议——这些争议使被告处在无法忍受的压力之下,不得不进行和解。鉴于这些集体诉讼对被告所造成的如此巨大的压力,人们将之贬称为“司法敲诈”。尤有甚者,这种诉讼形式的滥用不仅人为地制造了争议,而且更刺激人们以经济计算而不是以是非曲直为根据解决这些争议。[11] 
  虽然集体诉讼在客观上具有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并且在解决小额消费者争议、向受害的消费者提供损害赔偿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但是,重新关注集体诉讼产生的最初动机即维护公平正义,或许有助于提醒我们更为全面地认识并评价消费者集体诉讼这种所谓的“负价值”诉讼。 
  (二)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的基本功能 
  具体而言,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的主要功能包括: 
  1.直接向受害消费者提供赔偿 
  消费者集体诉讼的最直接功能就是至少使一部分受害的消费者获得损害赔偿。当然,这是任何损害赔偿诉讼都具有的功能,但是,消费者集体诉讼的特殊之处并不在此,而是在于,通过消费者集体诉讼获得损害赔偿的小额消费者争议通常是无法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的。其所针对的是这样一种类型的消费者争议:经营者的一个违法行为造成了众多的甚至是无数的消费者的损失,但是每一个消费者的损失又很小,不值得为之进行诉讼甚至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集体诉讼将众多的小额请求合并在一起,允许一个或数个原告代表所有的受害者提起诉讼,从而使这种类型的小额请求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实现。因此,消费者集体诉讼的一个基本目的或者说直接目的,不仅仅是向受害的消费者提供赔偿,而且是向那些原本不可能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实现的权利主张提供赔偿。其重要之处并不在于向消费者提供了赔偿,而在于,若没有集体诉讼制度的应用,这些权利主张不仅无法实现,甚至都不可能浮出水面,而只是停留在睡眠状态。 
  2.剥夺不当得利并预防违法行为 
  现代市场的一个特征是全国性甚至国际性大市场的存在,一个公司的顾客往往遍及全国甚至全球,数量达上百万甚至上亿。其后果之一是,对于公司来说,只要向每一个顾客多收几分钱,或者在产品中稍微做点手脚,就能获得巨大的利润;而从消费者一方面看,虽然明知自己遭受了不公平的对待,但是由于涉及的金额太小,不值得为之浪费时间和精力,更不值得为之雇请律师并诉诸法院,因此往往不加理会。在这种情形中,如果国家不加干涉,违法经营就会因此获得巨额非法收入。英美衡平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违法者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12]因此,美国的法律认为,在经营者通过向无数消费者施加微小损害而获利的场合,即使不可能向每一个受害消费者进行精确的赔偿,也不得允许经营者保留非法收入。如果法院能够迫使违法者吐出非法收入,虽然具体的消费者可能没有享受到任何直接的利益,但社会整体却因此受益。而且,这样也可以使经营者意识到,为众多消费者造成微小损害的违法行为不再是有利可图的行当,从而可以防止他们在今后继续从事类似行为。消费者集体诉讼就是一种能够实现剥夺非法获利并预防违法行为功能的制度。就此而言,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不仅仅是实现个体消费者正义的工具,而且还是在缺少公共规制形式情形下控制商业行为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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