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审查中区分涉外裁决和国内裁决的一个案例
董纯钢
【关键词】涉外裁决,国内裁决
【全文】
【案情及背景介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受理的一起仲裁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系从合同的当事人,但仲裁委员会依据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受理该案。尽管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籍法人或自然人,但由于主合同系涉外买卖合同,仲裁委员会将该案分类为涉外案件。由于贸仲在历史上以受理涉外案件为主,直到1994年
仲裁法颁布后才涉足国内案件,因而贸仲规则将涉外案件程序规定为普通程序,而国内案件程序规定为“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所以贸仲仅就国内案件书面提示双方当事人“适用仲裁规则关于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而对涉外案件类别除仲裁规则外无书面提示。
尽管对于本案的简易程序案件国内特别程序和涉外普通程序在仲裁程序上没有显著区别,且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适用涉外程序亦系明知,但裁决作出后败诉方当事人却要求法院以国内裁决的标准审查该仲裁裁决,理由是仲裁庭未“书面明示”该案适用涉外普通程序。
【评论】
关于审查本案裁决书适用标准的问题,笔者的看法如下:
一、确定审查裁决书应当适用国内裁决的标准还是涉外裁决的标准,应当根据裁决书本身的性质和案件争议的法律属性
在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履行从合同时未尽到谨慎调查的义务,对其购买外国土地的决定产生了误导,是造成其受骗的原因之一,因此主张由被申请人赔偿其经济损失。本案具有很明显的涉外因素,属于涉外法律争议。主要理由如下:(1)主合同的性质决定从合同的性质;(2)本案是发生在涉外土地买卖合同中买方与见证方之间的争议;(3)从合同的内容是对外商出售外国土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调查和出具意见,其本身就构成涉外土地买卖合同中卖方承诺和条件的一部分;(4)从合同的目的是服务于买方向外方购买外国土地的涉外买卖法律关系。
根据以上理由,本案裁决书系对涉外法律关系作出的涉外裁决,法院对裁决书的审查标准应该适用法律规定的涉外裁决的审查标准。
二、关于仲裁程序中是否明示通知本案适用涉外普通程序的问题
关于被申请人在撤仲申请中称本案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没有明示说明本案适用涉外程序的问题,根据以上第一部分的分析,与确定本案裁决书的性质和审查标准无关。
对于通知程序类型的事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