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See Regionalism: friends or rivals?, at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region_e/region_e.htm, last visited December 12, 2005. 〔2〕参见GATT第24条第5款:“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缔约各国(方)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彩某种临时协定。” 参见GATS第5条第1款:“本协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参加或达成在参加方之间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定。” 〔4〕参见GATT第24条第7款第1项:“任何缔约国(方)决定加入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签订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应当及时通知缔约国(方)全体,并应向其提供有关拟议的同盟或贸易区的资料,以便缔约国(方)全体得以斟酌向缔约国(方)提出报告和建议。” 参见GATT第25条第5款:“在本协定其他部分未作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缔约国(方)全体可以解除某缔约国(方)对本协定所承担的某项义务,但这项决议应以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而且这一多数应包括全体缔约国(方)的半数以上。” 〔6〕参见GATT第24条第5款第1-2项:“对关税同盟或过渡到关税同盟的临时协定来说,建立起来的这种同盟或临时协定对未参加同盟或临时协定的缔约各国(方)的贸易所实施的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大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未建立同盟或临时协定时各组成领土所实施的关税和贸易规章的一般限制水平;对自由贸易区或过渡到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来说,在建立自由贸易区或采用临时协定以后,每个组成领土维持的对未参加贸易区或临时协定的缔约各国(方)贸易所适用的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不得高于或严于同一组成领土在未成立自由贸易区或临时协定时所实施的相关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GATS第5条第4款:“第1款所指的任何协定应旨在便利协定参加方之间的贸易,并且与订立该协定之前的适用水平相比,对于该协定外的任何成员,不得提高相应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内的服务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 参见GATT第24条第8款:“在本协定内,关税同盟应理解为……对同盟的组成领土之间的实质上所有贸易(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已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对原产于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实质上所有贸易,已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GATS第5条第1款:“(自由贸易协定)必须涵盖众多服务部门(substantial sectoral coverage),并且规定在该协定生效时或在一合理时限的基础上,对于所涵盖的部门,在参加方之间通过取消现有歧视性措施及/或禁止新的歧视性措施消除实质上所有歧视。” 〔8〕参见“美洲峰会 布什扫兴而归”,载于《环球时报》2005年11月07日第10版。 ] 2005年11月16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访问韩国期间,韩国总统卢武铉宣布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并愿意积极开展建立中韩自由贸易区的研究。参见“胡锦涛主席同卢武铉总统会谈”,载于http://www.snweb.com/gb/people_daily/2005/11/17/1117p001d001.php,最后访问于200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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