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促进经济自由开放原则。世贸组织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促进开放贸易体制的形成,也要求成员要分阶段逐步的实现贸易自由化。过去对贸易管制很多,现在的目标是促进贸易自由化,要求成员国要逐步开放市场。发达国家的工业品平均关税由20世纪40年代末的40%左右,现在已经下降了3.8%左右,发展中国家现在已经下降到12%点几左右。过去为什么进口商品的价格高,因为它含有大部分关税,除关税以外,有增值税和消费税,国际市场上可能卖1千元的东西,关税增加后可能卖到5千元。商品的关税受到限制,发达国家这个商品的关税从78%扩大到99%,99%的这个商品的关税受到限制。发展中国家从21%扩大到73%,经济违规国家从73%扩大到93%。限制关税是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好的市场安全感。我们开放市场的承诺,涉及到商业服务、医疗、娱乐、教育、生保、环保、建筑、电信、旅游等,这些领域都涉及到开放的问题。国外的大学与国内的大学联合办学,还有国外直接到中国招生,澳大利亚每年在中国拿到200万美元。现在把教育作为一个产业,我们都有继续受教育的必要,我国大学里的人数一年扩招几十万。北大MBA三年达七、八万元钱,清华的情形也是如此。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这四年中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加大了投资力度,教育部拨款68个亿。北大声称在2015年进入世界一流大学。
4、法律统一实施原则。WT0要求它的成员接受它的全部原则,不允许对其中部分规则、条款保留实施。这里面有法律的全部统一事实,不能说法律有地区性。袒护条款是一个国家加入世贸组织或WT0规则不等的法律,仍然可以实施,但按世贸组织的要求不能这样做。另外,在加入之前的法律,与世贸组织相冲突,视为无效。WTO要求成员国在全部范围内包括少数民族、经济特区等地区统一、公正或合理的方式,实施与贸易、服务、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不能搞例外,否则就不符合法律统一实施原则。
5、透明度原则。所有成员国实施有关贸易的政策、法律或与成员国间签订影响贸易的现行的规定都必须公布,使它有透明度,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法规、政策,要具有透明度,企业或个人容易了解,这样做防止了成员国之间不公开的贸易。公开可以提高商业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因为所有的贸易都是公开的。保证透明度有两个方面,通知和审批,世贸组织的成员,把所有的法律、政策通知世贸组织,世贸组织在必要时专门进行审议是否违反世贸组织原则。通知包括现有、正准备修改的,透明度原则对司法审判提出条件,法院的判决书是否公开,如果按照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判决书要公开上网。透明度原则对我们的政府、对我们的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更高的要求,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可以促进经贸的发展。
6、司法审查原则。指独立行政机关之外的司法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所有行政的行为都要接受法院的审查。过去很多事情由行政机关作决定,行政复议问题、税务复议问题,税务机关不能向法院起诉,这不符合司法审查原则。行政机关没有最后的决定权,在世贸组织协议中法院包括司法法院、仲裁法院、还有行政法院。在国际上享有盛名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中国海事委员会的仲裁会收的案子一年达四、五百件,而有的仲裁委员会没有案子。
我国税法改革的基本思路与世贸组织的要求有一些距离,但并不是说我国的税法与世贸组织不协调。按我们国家现行的税法,把个人的所得税分11项,其中11项是其他所得税,凡是解决不了的,国家征税时就以其他所得税进行征收,不符合国家税收制度的,容易侵犯纳税人的权利。按照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现在的商品税里面没有一部法律,都是行政法规。因此,应把条例上升为法律,提高税收法的规格和档次,税务机关也好收税,因为老百姓认为政策与行政法规没有区别,有必要将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依照法律纳税,我们的税务机关收税,包税属于政府的责任问题,对纳税人来讲不偷税,是基于对政府的信赖。税法里有诚实纳税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他不是诚实纳税人之前,首先推定他是诚实纳税的人,怎么样恰如其分提高我们纳税人的意识?应该把大量的税收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如果我们按这种要求,实际上对我们现在的人大代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现在的人大代表对税法专业性的东西了解比较少,过多考虑了政治因素,而作为一个立法机构成员的身份地位,考虑了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安排及资格的设定上。我们按照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制定了现在企业所得税内外有别的二套制度。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都是国民经济的系统,我们国有企业的发展跟我们不公正的税收政策关系很大,从法定税率上来讲国内外企业是一样的,但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很多优惠。有的人分析说外商投资企业法定率规定是33%,实际上税率在12-15%左右,我们内地企业税率也是33%,但实际税率在25-28%之间,这是因为外商企业有许多优惠。比如说一二年免税,三、五年减税。有人对我们国家从1983到1992年10年期间,我们二年免税,三、五年减税的情况进行统计:我国的税基审计为1500个亿,按照33%的税率,税款流值是500亿,再加上其他优惠,10年期间我们税基是3000个亿,税款流失1000个亿,那么从92年到2002年这10年期间,税款流失更大。我们国家现在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在目前很有必要按照国民待遇原则把这两部法律统一起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不再征税,而是根据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要不要合并纳税的问题,母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的,规定总公司和分公司分配合并纳税,好处在于可以让企业赢亏互体,总公司亏了,分公司盈利了,可以用分公司的利润充抵总公司的亏损。现在争议大的一个问题是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否能合并纳税,他们都是独立人格,允许了合并纳税,它们就可以相互转移利润,这是国际法律上司空见惯的问题。如A企业(甲国)、与B(乙国)、C(丙国)企业三个企业,如A企业把物品卖给B企业,货物是100万元,A企业的税率为33%,现在丙国是低税,像香港就是低税港,只有15%、16%,A公司想办法在丙国想方设法设立一个子公司或分公司,税金可以降低,我们A公司可以与C企业签订合同,再由C企业与B企业签订合同,再由C企业的100万元卖给B企业,现在C企业的税率为33%,实际上货物由C企业直接卖给A企业。签订两个合同,而货物根本没有到C企业,直接到了B企业,这样就出现了一个地税问题,我们可以知道大公司都是由许多分公司构成的,有贸易的、金融的、运输的等,这利用了税法上的漏洞。母公司与子公司不能合并纳税,因为他们是独立的主体。我国个人所得税是有规定的,从分项所得向综合所得相结合,现在的
个人所得税法是分项所得,每一项所得都适用一种税率,而现在正在制定的
个人所得税法,就准备把个人所得综合到一起叫综合所得。而我们现在每一项都有一个扣除,至少扣除800元,一部分是分项所得,一部分是综合所得,这就决定了我们纳税多少的问题,已经订下了综合所得与分项所得相结合的模式。所得税的起征点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现在个人所得税是800元,800元以下的叫工薪所得,北京规定为1000元,上海规定1200元,深圳规定1400元。分项所得向综合所得相结合后,要扣除多少是国家税务总局定的事情,应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所得税是坚持优先坚持效率,国家对修改个人所得税如何解决公平的问题,对我们每个人都有利。综合税中应加入偶然所得税,因为它只是凭一种投机,只占20%的税很低。反过来,我们又不能把所有的钱全部放在这里。中国所得里面出现了九级超率现象,政府提档次,所以把九级改成六级,这是很重要的问题,那么这个税率档次少了以后我们的税率也就相应减少。现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我们的税法影响很大,网上贸易是超领土,超国界的贸易。有一部电话,有一台电脑加上调制解调器就可以改变一个营业地点,关税怎么征收?增值税如何征收?所以我们的个人所得税里修改的内容比较多,应该坚持公平优先,坚持效率。国家绝不能把对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作为增加国家税收收益的投入的部分。其他税法的问题涉及遗产问题,遗产税法有几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遗产的模式,是先赠后分,还是先分还赠,模式不一样就决定了纳税不一样,作为纳税人来讲,当然应该是先分后赠对纳税人有利,因为它可以降低起点。比如200万元,订50万元为征收费,那么200万的税款就减至了20%多。现在有些父母在购买房子时要考虑子女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子女比父母的寿命长,所以父母的名义购买时到死亡时要交税,那么他就不可以避免交这部分遗产税。现在我们遗产化的不动产是很容易估算,但对动产不好估算,如证券、票据、现金等,如何知道是多少?除非在分遗产不公时,自己供出来,继承人留下100万元,那么如何知道继承人给被继承人留下多少遗产?所以这都是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二是社会保障税,大家知道我们国家在1997、1998年曾经搞了一个经济软着陆,那时物价很高,进行经济软着陆,我们认为这是刹车容易启动难。为什么?就是刺激经济把存款利率一降再降,让老百姓拿手中的存款去买股票,但老百姓不这样做,因为我们社会保障制度没有跟上,在银行里的存款是养老的钱,如果拿钱买了就什么也没有了。当时为了刺激股市,开始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就是刺激投资,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要通过社会保障税给国家拿一笔、个人拿一笔,有人说我们中国入世到2005年可能增加1000亿美元的投资,能够增加100万个就业机会,这个看法是不全面的,有人进行过统计我们现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5000多万人,这个数字表明我们国家的下岗人数不但不会减少反而还会增加。在我国没有人提出纳税人的权利,但实际上纳税人有很多权利,我们主张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只有在文明国家,在尊重纳税人的权利情况下,我们才能考虑到保护整个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对国家的贡献很多。我们这里的税收,知识权,这就要求保密权,申请减税、诉权,控告监举权,要求回避权,要求奖励权、纳税有许多权,国家税务总局说我们国家去年修改税法当时有很多税务部门不理解,但事实上它对改变税务的工作和方法很有帮助的,作为纳税人来讲我们的权利得到了尊重,才会积极的去履行纳税义务,我们应该讲文明服务、微笑服务,纳税人来了你要笑脸相迎。对纳税人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在我国有必要在一些地方设立地方税务法和税务大厅,把涉税案件都交由税务审判厅管理,美国有税务警察,随时可以查纳税人,现在许多税务干部的生命都受到威胁,收税时候有时被打了、杀了。有资料统计92年至99年全国死了几百个税务干部,找纳税人要钱,涉及到税务干部生存的问题,所以我们司法保障体制包括税务检查,过去的税务犯罪案件是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现在交由公安机关,从法律素质上来讲,他比检察机关低一些,他怎么去对税务案件进行侦查呢?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建立很有必要。税收政策的改革问题,我们给外商是超国民待遇,税收优惠非常多,远远超过了类似的企业,所以很有必要对国家税收制度进行讨论,它不符合我们现在的发展问题,对外商税收优惠应该从地区型向产业型发展,因为我们以前是经济特区到经济开发区,税收是如何过来的,我们从来没有进行过评比,也不知道因实行外商优惠而给国家带来多少产值,所以应把优惠列入国家预算,国家规定今年给外商多少亿的优惠,到下一年结算时有个检查。其实,外商到中国投资看重的并不是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他们到中国投资看重的是中国的市场、廉价的劳动力、原材料,再加上中国政治上的稳定,不管是否给其优惠他都会在中国投资。实际上给其税收优惠,也未必能得到受益。如果中国给其优惠,但其回到自己的国家照样纳税,也就是他们把我们国家的钱拿到他们国家去,他们不仅不感谢我们,还嘲笑我们傻。中国入世后税法改革是全方位的,当然也不是要税法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因为我们还有许多法律是与世贸组织一致的,不一致的我们要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