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语
结合文中的论述,笔者认为有两点问题值得深思:
其一,随着社会历史经济的发展,古老的物权法以及其他法律规范,应该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结合社会经济变化的现实进行相应调整(包括给一些传统概念赋予新的涵义),这是符合认识深化及事物发展的规律的。
其二,应该看到,双重(多重)所有权制度在不仅曾出现于日耳曼法中,而且还现实地存在于英美法中,如在信托制度下,受托人拥有法定所有权(实物形态的所有权),而受益人则拥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价值形态的所有权)。不仅如此,所有权在时间上的分割在英美法上也极为普遍。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协调得当,权属明确,并较少有公权力的介入,英美法上的“双重所有权”制度不仅没有损害物之归属,反倒在极大程度上发挥了物的经济效用,切实遵循了“物尽其用”的原则,似已成为一种所有权制度发展的趋势。所以,尽管我国秉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但在两大法系已呈现出逐渐融合趋势的今天,适当借鉴英美法中的相关制度,对我国法律中的传统制度进行合理扬弃,应该是必要且有益的。
【注释】 郭剑寒 吉林大学法学院 谢在全. 民法物权论(上).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10页。 [日]川岛武宜. 民法总则. 有斐阁,1980年版,第145页;崔建远. 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 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3)。 [日]铃木禄弥. 物权法讲义. 创文社,1994年版,第349页。 温世扬. 物权法要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 王泽鉴. 民法物权(所有权·通则).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3页。 郭明瑞. 民商法原理(二).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以下。 尹田. 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 中国法学,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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