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思“一物一权主义”
A Review of the “one property one right”
郭剑寒
【摘要】“一物一权主义”被许多学者视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物多权”和“多物一权”等现象的出现对传统意义上的“一物一权”提出了挑战,甚至有学者主张要废除/替代“一物一权主义”的物权法基本原则地位。但通过对“一物一权主义”的现代法解读,不仅可以合理地解释“一物多权”等现象,而且也巩固了其作为物权法一项基本原则的地位。
【关键词】一物一权主义 现代法解读 坚持 基本原则
【全文】
一、“一物一权主义”的内涵诠释
“一物一权主义”来源于罗马法上“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Duorum in solidum dominium esse non potest)的法谚,其作用为明确物权的效力,特定物权支配的客体范围,确保物权的实现并维护交易安全。然而,对于在字面上看似简单的“一物一权”的涵义,学说上的理解并不一致。
(一)对“一物”和“一权”的不同理解
首先,对“一物”的理解各种学说即不相一致,主要可概括为“客观一物论”和“观念一物论”两种观点。“客观一物论”秉承罗马法的原初精神,认为只有在物理上和客观上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的物质实体才是“一物”;[1]而“观念一物论”则认为,“一物”特定性和独立性的判断标准应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有所变化,故而“一物”一般应依照社会交易中的通常观念而为判断:只要是交易上认为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之物,法律即可确定其为物权的客体。[2]故而,“一物”既可以是单一物,也可为集合物或合成物,而不仅限于客观事实上的一个独立物。
学说上对“一权”的理解亦多有不同:坚守罗马法原意者认为,“一权” 仅指一个“所有权”;[3]但也有学者认为,在现代法上“一权”不应仅局限于所有权,还应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内,即一物之上不仅不能并存两个或以上所有权,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内容、效力互不相容的物权。[4]
(二)对“一物一权”的界定分类
学说上对“一物一权”的界定大致可归为三类。其一,物权客体特定论。持此论者认为,“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个物权(尤其是所有权)不能存在于两个物上”。[5]其二,物权效力排他论。持此论者认为,一物一权是物权的绝对效力或者排他效力的表现,是对物权排他性的形象表述。其“意指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设立内容和效力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尤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6]其三,客体特定与效力排他论,或谓综合论。不少学者在解释一物一权原则时,并不单独强调其是仅指物权的客体特定性或者是效力上的排他性,而是将两者兼顾,并将其表述为“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一物,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并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内容相互抵触的其他物权。”[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