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希腊,价值与文化意识尚未分化,乐教同时又是知识教育、道德教育和宗教教育。雅典的所谓“缪斯教育”即:智育和美育。柏拉图赞同这样的分类,并将音乐称之为,对灵魂实施的教育。事实上,欧洲古典教育家都将儿童的音乐教育与法律的启蒙联系在一起:柏拉图由于“哲学王”通常被认为主人治,其晚年写下的《法律篇》又被当作向法治转变的明证。其实,柏拉图的“理想国”主要是靠教育来实现的。柏拉图建构教育体系的灵感主要来自斯巴达和雅典的教育实践。音乐教育在和法律有关的纪律教育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他认为音乐是用来陶冶灵魂的。斯巴达的音乐教育旨在培养勇气和纪律,而雅典的孩子则可以通过音乐养成自制和摈除一切过失的习惯。 在古代中国的商周时期,已经逐步形成了完备的音乐教育制度,礼乐最终构成国家政治权力形式的一部分。 孔子美育的全部内容也包括诗教、礼教、乐教三个方面 。诗是礼乐不可或缺的基础:“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苟无其德,不敢作礼乐焉。”(《中庸•二十八章》)诗虽可以完成启蒙,却不能完善人格。尽管诗“三百五篇,孔子皆弦歌之”,抒情诗甚至类似于标题音乐, 然而,模仿自然音的诗只注重主体感性意欲的直观,是一种较为低级的情绪展现,而只有乐才是“生命意志真正完美的客体化”(叔本华)。所以,实现灵魂超升,以达关乎个人的良心,必须纳入社会伦理的大框架之中:“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礼记•礼运》)而诗所激发的情,也需要礼的规范(“发乎情,止乎礼义”)。
2、立于礼
礼究竟是什么呢?从“礼仪三百,威仪三千”(论语•中庸),可知礼和法的“一源双流”(杨向奎,178页)。“礼”是一种典章制度和外在的,主要加于封建贵族的约束。礼原由殷之祭祖而起,降自周代,成为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典 。也就是说,“克己复礼”(论语•颜渊)的孔子,一生效力恢复的周礼,正是礼的“法源”。突显的礼经过内化成为一种德,但礼首先具有法的特征。孔子强调礼的教化作用,正是对当时野蛮残暴刑罚的一种“矫枉过正”,以使法制回复“中庸”。到了战国时代,儒家就已将礼视为“刑政”的同类:“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乐记•乐本)。
孟德斯鸠(1689—1755)洞见到:中国的礼教集宗教、法律、风俗和礼仪之大成,又是道德的箴规。礼教得以严格的遵守,国家就会得到治理。一个人丧失了道德就会犯法。因此要树立道德,而这却是刑罚力所不能及的。因为刑固然可能防范邪恶,却不能铲除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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