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美育目的论——兼及礼与法的关系
李道刚
【关键词】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
【全文】
孔子美育目的论
——兼及礼与法的关系
李道刚
儒家教育的宗旨是为了改变世界,为此要培养“气与理一”的圣人,而为“尽为人之道”则必须开发出内心的善,经过格物致知与诚意正心,达到修齐治平,最后“超凡入圣”。因为圣人是宇宙的枢纽,圣人心正,天地随之而正。“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论语•泰伯》)正是完善圣人人格的美育“三段式”。其中“兴于诗”重在“仁”(社会意识),“立于礼”重在“和”(规范意识),“成于乐”重在“善”(宗教意识)。
1、兴于诗
孔子说“不学诗,无以言”, 又说“兴于诗”,意在以“诗”(经)来完成对人的教化。因为,“诗”有兴、观、群、怨的教化功能(《论语•阳货》)。“兴”旨在激发人的正义感。正义感是人判断善与恶时,而引发的一种内心体验,只有爱憎分明,才有可能作出合乎道义的行动,也就是说,正义感是行为的内在驱动力。而光靠“兴”还不能产生正义的行为,还需要提高思想认识:“观”。即从“诗”中大量具体的情景里,抽象出概念。观也是人类判断是非曲直的理性思考能力。有了“兴”和“观”,才会“群”和“怨”。后两者同属正义行为,是规范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仁”的践履。其中“群”是主体自身的行为,“怨”则是其对主体行为的评价。
按照西方古典人文主义者的寓意性解释,诗是伪装成故事的真理,诗给予人生以知识与启迪,“娱乐伴以效用,使人赏心悦目。”(贺拉斯)或是以悲剧的形式,使遭世尘污染的人类感情得到净化(亚里士多德)。德国现代哲学家海德格尔认为,诗是人类返回“本真”的途径。 孔子认为“诗言志”、“文载道”。学诗的目的不在于愉悦自己和取悦他人,而在于抒发情感、陶冶情操,进而寻览诗文中所载之“道”,诗既“言志”且“无邪”:“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论语•为政》),一语双关。一方面强调“诗”的教化作用,另一方面指出学习主体应取的态度。而后者当为前者之逻辑必然。孔子虽然主张“有教无类”但却不认为和任何人都能够谈诗。“赐也,始可为言诗已矣,告诸往而知来者”(《论语•学而》)。可见,只有具备触类旁通和举一反三的“悟性”的人,才配学习《诗经》。学习《诗经》不仅应从义理方面,更应从声歌方面去领悟。这是因为,《诗经》的产生本与音乐舞蹈十分密切。古代有人甚至就将《诗经》当作《乐经》。因为,《诗经》篇篇可以入乐,而且大多是因乐而为诗的。 事实上,在古代西方乐和诗的关系也大抵如此:“希腊人的诗不但高声宣读,并且在乐器的伴奏声中朗诵和歌唱,并且用手势和舞蹈来表演。 很多诗人本身又是音乐家。正是出于对音乐的热爱,孔子才着手整理《诗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