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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法哲学透视

“安乐死”的法哲学透视


李道刚


【关键词】安乐死;基督教;伦理
【全文】
  “安乐死”的法哲学透视
  李道刚
  安乐死的三个理论面向:神哲学,医学伦理学和刑法学,皆可统合于法哲学之中。
  1. 基督宗教哲学对死亡意义的理解
  即生与死的关系。基督教的文化是所谓“向死而生”的:人从出生那天起就在走向坟墓。排斥死亡等于剥夺生命的意义和尊严。因为如果时间可以倒流、生活可以重复的话,人类社会中也就无责任可言了。基督宗教的灵肉二元论认为:对人的原罪的救赎,在于拯救人类的灵魂。所以《圣经》说:“你们若顺从肉体活着必要死,若靠着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必要活着”。 甚至灵魂得救要以肉体的牺牲为代价:“将身体献上,当作活祭”。 自从基督诞生以来,因罪孽深重的人死后可以重归上帝(永生)汉语中有“视死如归”的说法,大约也可这样解释。在基督教文化中,信、望、爱的终极目标在于回到天国,与上帝重归于好。耶稣基督的死而复活已经意味着,天国对于疾病、死和罪的最终胜利。
  但问题是,人是否可以在最后审判到来之前,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过去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如上个世纪70/80年代欧美关于自杀的社会大讨论。争论的实质在于科学技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代宗教的形而上的地位。(堕胎、克隆人也属于这一类问题)。同时,自杀作为对生命形态的否定,被视为向社会的挑战(社会普遍认同生命的价值:对上帝赐予生命的感恩),而遭拒绝。(如在荷兰自杀消息不能登报)。历史上,自杀是一种非法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故属于“谋杀”。对生命法益侵害的刑法权专属于国家 ,因而自杀是非法的。我国有“畏罪自杀”说。但这个问题现在似乎已不再成为问题。除了西方国家中极其保守的宗教外,社会大多数都能认可自杀行为。现代西方国家法律也有明文规定:自杀不是犯罪。记得《环球时报》曾经披露:瑞士有一个自杀(安乐死)俱乐部。有意安乐死者预定“死期”,如约而至,象在自助咖啡厅里一样,任选一杯,在温馨舒缓的音乐的伴随下,踏上通往彼岸的旅途。当然,也可以中途反悔。为了避免法律纠纷,俱乐部的工作人员会在事后即刻与警方联系,以便备案“非他杀”的法庭证据。
  2. 作为医学伦理学的生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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