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义务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履行;后履行义务人接到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网络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网络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的概念
我国现行《
合同法》所称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不变,仅改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把当事人变更的情况称为合同转让。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二)网络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区别
网络合同变更与网络合同解除虽然有一定的联系,因为从广义上来说,合同解除只是合同变更的一种形式,不过是以一种完全结束未履行义务的方式来变更原合同而已;但是二者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存在很多不同之处,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合同的变更主要因双方的协商一致而发生,即使因产生不可抗力需要变更合同,一般认为也要经过双方协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也可以要求法院予以变更。合同解除可以有多种原因,协商只是其中一种方式。即使就协议本身来讲,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内容也是不同的。
第二,合同的解除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它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合同变更并非与违约补救联系在一起,一方违约以后,非违约方也并不产生变更的权利。也正因为如此,
合同法第
97条是将违约与合同解除联系在一起,而不是与合同变更联系在一起。
第三,从法律后果上讲,合同变更没有消灭原合同的关系,也就不产生溯及既往的问题;而合同的解除将使合同关系消灭,因此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四,由于合同的变更不与违约联系在一起,因此一般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但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不仅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网络合同解除的效力
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96条的规定是:“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合同解除会使原合同肯定地向将来失效,不再约束双方当事人,即“解除”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接受未来履行的义务;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已经履行的部分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恢复原状或其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