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客体来看,网络合同的客体总是与网络有某种关系。要么把网络本身作为合同的标的物,要么以网络为媒介实现标的物的流转。
4.从订立的方式上来看,格式合同占有很大的比例,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合同当事人平等和自愿地订立合同的原则。但是,由于市场竞争的发展完善,格式合同的提供者也不得不充分考虑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格式合同不再是不公平交易的代名词,而应当是提高交易效率、节省交易成本的有效方式。
二、网络合同的分类
网络合同可以按照传统的合同分类标准分成以下几大类:双务网络合同与单务网络合同;有偿网络合同和无偿网络合同;诺成性网络合同与实践性网络合同;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网络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网络合同;要式网络合同与不要式网络合同。
但是如果从网络合同自身的特点出发,按照网络在合同行为中的作用,应当把网络合同分为以网络为对象的合同与以网络为媒介的合同。以网络为对象的合同是指网络充当标的物的合同;以网络为媒介的合同是指网络充当交易平台的合同。
三、网络合同的订立
以网络为对象的网络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
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因为这种网络合同只是以网站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并没有改变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一方当事人的要约与对方当事人的承诺足可以完成合同的订立。而且在合同最终成立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充分的协商,从而促成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
但是,在以网络为媒介的网络合同中,网络的虚拟性、无形性不仅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方式,也改变了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EDI(Exchange of Digital Information)的使用,深刻的改变了传统的意思表示形式,也就改变了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虽然要约与承诺的法律意义并没有任何改变。而且很多情况下是网络运营商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往往会提供一份事先拟订好的格式合同,对方当事人只有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而没有改变合同具体条款的权利。
当然,无论是在以网络为对象的合同中,还是在以网络为媒介的合同中,广告、拍卖、投标这三种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依然适用。
四、网络合同的履行
网络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诚实信用地全面履行合同。在双务网络合同的履行中,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其对待义务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先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目的,后履行方可以拒绝其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