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主行为和从行为
主行为是指不需要其他行为的存在就可以成立的行为;从行为是指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行为。
(七)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
独立行为是指行为人凭借其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从行为是不具有独立的内容,而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行为。
(八)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行为
附条件的行为是指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的成就与否作为附属条款,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行为。其中的条件又可以分为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附期限的行为是指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时间为期限,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行为。期限又可以分为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三、网络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传统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口头、书面和默示三种意思表达形式。这三种意思表达形式在网络民事法律范畴内依然有效。关于书面形式的外延,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
民法通则》以及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通意见》都没有做出特别的解释。但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
合同法》第
11条专门强调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xchange of Digital Information)和电子邮件两种情况,这充分体现了法律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需求。
第三节:网络合同
一、网络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由于网络是一个新生事物,而且发展也是日新月异,因此想一劳永逸地固化一个网络合同概念是不现实的。从目前的网络实践出发,本文认为网络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网络为对象或者媒介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然,这样的定义也要随着网络合同实践行为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网络合同具有与传统合同相似的共同特征:网络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网络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网络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除此之外,由于没有被《
合同法》确定一个特定的名称,网络合同属于无名合同,还有下列独特的特征:
1.从主体上来看,网络合同的主体是以网络为对象或媒介进行民事法律活动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从内容上来看,网络合同涵盖了以网络为对象或媒介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有偿合同行为和无偿合同行为在内各种网络合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