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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合同理论与实务》——第二章

  三、网络行为的法律规制
  网络行为和其他社会行为一样,需要法律来进行规制。从而保护合法行为,遏制非法行为,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
  由于人们网络行为的日益频繁,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开始注重对网络行为的法律规制。规制的重点主要在于通过制定一些新的法律或者完善现行的法律,来制止网络犯罪活动、违反国家网络管理秩序的行为、网络侵权行为以及各种网络违约行为。
  第二节:网络法律制度
  一、主要发达国家的网络法律制度
  发达国家素来有法治的传统,在网络方面也不例外。大多数发达国家已经针对网络行为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
  (一)美国网络法律制度
  美国网络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服务提供者对其提供的内容不承担法律责任。2003年底,国会通过的《反垃圾邮件法》虽然并不能根除垃圾邮件问题,但该法保护消费者,使得政府和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能够对违反该法的人予以惩罚。该法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条件下说“不”的能力。对发布垃圾邮件的人施加刑事责任,面临圾邮件发送人无财产用以赔偿的问题,比较有效的方法是由法律来授权执法部门对其施以刑事责任。
  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也正在讨论网络中立问题,使消费者应能按照自己的选择访问任何网站,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施加任何技术的和经济的阻碍。负责互联网传输的公司不能阻止用户访问互联网站点,也不能够就用户访问互联网站点向用户收费。
  关于数据库保护问题,美国国会中曾有议案,就事实(信息)创设一种所有权利益。但提案者无法证明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他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因此,国会一再拒绝将该议案制定为法律。实际上,在美国,至少有十部法律能够保护收集事实、信息者的利益。国会认为现在的法律已经足够确保数据库的生产者、制造者不受侵害,不需要新的法律。特别是在信息时代,国会显然不会通过一个可能会限制信息流通的法案。
  (二)欧盟网络法律制度
  欧盟通过了积极推动知识经济发展的议案、电子欧洲(E-Europe)议案,研究宽带的铺设、定价、竞争、内容和开发,保证让更多的公民能够接触电子。但一些关于互联网的议案实际上都不是专门针对互联网的。欧盟认为,在立法上尽量保持技术中立,法律就不会因为技术的发展而很快过时。
  在消费者保护上,《反不正当商业行为指令》统一了欧盟各国的立法,《买卖推广条例》规范了欧盟国家之间的电子交易,因为电子商务是没有国界的。在国际私法规则上,已经通过了协调欧盟各国知识产权执行指令的本地(国)化的议案;正在讨论知识产权的集体管理,以促进内部市场中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管理的交流。
  对于服务器提供者的责任,《电子商务指令》强调,只要“迅速”删除非法内容,服务提供者对其提供接入、缓存或主机服务的内容就不负责任。该指令还规定了“无监控义务”条款。
  欧盟实际上没有真正的《反垃圾邮件法》,只有一个隐私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了通过电子进行直接促销的问题。这个规定怎样适用于欧盟每个国家,是个难题。音乐涉及版权许可、盗版、商业模式等,问题最大。欧盟正在进行通讯管理机构的统一。欧盟委员会拒绝扩大无国界电视指令的范围,不对互联网领域的投资进行限制,以保持投资者对互联网领域的投资兴趣。
  (三)日本
  日本的立法曾经对互联网法律问题应对不足,但是目前日本已经开始改变这一局面,国会已经着手改变现存法律中阻碍互联网发展的、据说有700条之多的条款,并制定一些新的法律来促进网络的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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