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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引导侦查工作的体制支持

  关于法律监督权的特性,与警察权和审判权相比较,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有特殊的意义。在刑事诉讼方面,警察权是一种行政权,具有管理和执行的性质,与监督权的混淆必将减弱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导致管理的混乱和权力的滥用。我们也知道审判权是一种裁决权,具有居中和被动的性质,与监督权的混淆使其成为一种主动的权力,也将影响裁决的合法性和客观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应有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管的性质,除此之外,出于实施国家检察权的需要,法律监督权还应是一种更为广泛的权力
  那么检察权又是什么呢?首先,检察权与警察权和审判权没有可比性,只有检察职权中的刑事诉讼权与警察职权和审判职权有关;其次,检察权由法律明文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却又没有规定具体的内容。在宪法规定的框架内,按照正常的理解规律,检察权应具有两大属性:
  (一)检察权的基础是法律监督权。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紧密相联,是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行使检察权。这一属性反映出检察权的两个特点:1、监督权是检察权的基础,脱离监督权就没有检察权。2、检察权是监督权的保障,没有检察权的保障,实现监督权就只是一句空话。
  (二)在监督权的基础上,检察权是一种广泛的权力。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首要职责就是监督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这一点由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第一项职权所决定。由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上的这些重大犯罪案件是直接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严重情况,就应当赋予检察权以广泛的空间。
  三、现行检察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规定的过于空泛以及与刑事诉讼权的规定混和在一起,使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法律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的基本职权之一,它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权有重大区别。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具有刑事诉讼职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各人民法院。在明确各机关的职权时,法律没有赋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权的特殊地位,但是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职权,却应当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只能由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第二、法律监督职权的范围比刑事诉讼职权更为广泛,包括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行使刑事诉讼职权活动的监督,包括对自身刑事诉讼职权活动的监督,也涉及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监督活动;第三,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权由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解释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是更为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不应仅限于刑事诉讼活动,也不是刑事诉讼法律所能决定的;第四,也是更为重要的,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使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法律监督职权的行使没有配合和制约之间的关系。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权与法律监督权没有明确区分,实践中就有人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仅限于对刑事诉讼过程的监督,只能通过刑事诉讼体现出来。这是极其错误的。对人民检察院来说,其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应当与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行为严格区别。一方面,如果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诉讼活动也视为一种法律监督,那么警察权和审判权因其也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也可以认为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利;另一方面,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具体刑事诉讼活动可以同法律监督活动同时进行,犹如承认运动场上某些运动员可以有裁判员职权,监督与裁决的公正何在?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是一种特定的监督权力,不同于社会监督等一般性权利,权力与权利的应用具有不同的范围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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