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就更为具体一些。除了肯定
宪法规定的内容外,其第
4条对人民检察院职权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有关人民检察院职权的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基本上分为三类,与
宪法的规定一一对应。
1、检察权,也就是五项职权中的第一项;2、刑事诉讼权,也就是五项职权中的第二项,以及第三项和第四项的前半部分;3、法律监督权,也就是五项职权中的第三项和第四项的后半部分,以及第五项。
我们说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职权,区别于检察权和监督权,其依据除上述
宪法、组织法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因为
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
6条、第
7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要求,决定了三机关各自独立的平等的法律地位,对三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的约束力。诸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规定,已经明确了其只能适用于刑事诉讼活动的要求,实施法律监督不存在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关系。对
刑事诉讼法第
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种监督不应被认为是一种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