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引导侦查工作的体制支持
张建中
【关键词】侦查 体制 支持
【全文】
论引导侦查工作的体制支持
出于整合检察资源,使现有的有限检察资源得以充分发挥的需要,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了诸如审查批准逮捕的提前介入、公诉引导侦查等有利于更好掌控刑事诉讼过程,完成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创建和谐社会的重任,同时带动我国检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探索性工作。此类检察引导侦查工作的开展已有时日,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绩和经验。然而现行检察体制下的引导侦查却有着混淆诉讼分工的嫌疑。
对于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的提前介入来说,在侦查机关尚未提请批准逮捕之时,负责审查批准逮捕人员即介入侦查活动中去,可以提高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的效率,但是又容易使审查批准逮捕人员受侦查人员的影响,影响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的公正性。审查批准逮捕人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同时,侦查人员亦随即介入了审查批准逮捕工作。
对于公诉阶段开展的公诉引导侦查来说,由公诉人员指导侦查取证活动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证据体系,使出庭支持公诉人员更好的把握证据,但是负责审查起诉的人员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同时介入了侦查活动,必将影响其审查起诉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
在同一诉讼过程中,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都是各自独立的诉讼活动,其承办人员应当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于介入侦查或引导侦查工作来说,应当由专门的法律监督人员进行。由于法律监督的指挥、管理、督查性质,他们可以在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工作或者公诉工作的同时向侦查人员提出指导性意见甚至指挥侦查工作沿正确的方向进行。为此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我国现行检察体制的状况及其改革要点。
一、现行法律对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第135条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以上宪法规范依序对我国检察体制作出了基本规定: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人民检察院具有检察权;3、检察权独立于国家警察权和国家审判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些规定当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